永州公安公布无人机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永州警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29 12:05:59

近年来,无人机应用持续普及,随之滋生出非法破解无人机信息系统、违规飞行、超高“黑飞”,以及利用无人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等各类问题,严重扰乱空域管理秩序,威胁低空安全。为从严整治无人机领域各类违法乱象,守牢低空安全底线,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永州公安今日公布7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宁远县公安局侦破系列非法狩猎案件,涉案人员利用无人机在永州市多县及广西与永州交界等林区非法狩猎,1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案例2

2026年2月,肖某(12岁)于祁阳市某高速路口和祁阳市政府陶铸广场、陶铸公园等地驾驶轻型无人机飞行,最大飞行高度达200余米。因其在管制空域飞行,且部分时候没有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下独自飞行轻型无人机,其监护人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典型案例3

2026年6月,李某在祁阳市驾驶无人机于“永超”祁阳主场——郡祁中学附近高空飞行,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其近期多次在管制空域飞行,最高高度近500米,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2026年7月,张某在未申请空域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宋家洲公园飞行,宋家洲公园上空为管制空域,其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5

2026年6月,蒋某在江华县沱江镇山口铺村使用未实名登记的农业无人机作业,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6

2026年7月,罗某在宁远县一高速公路附近操作农用无人机对稻田进行施肥作业时,多次将无人机驶入高速公路上空,无人机不慎撞上高速路上一行驶货车,致货车前风挡玻璃、车头受损及副驾驶人员受伤,无人机操作员被行政拘留5日。

典型案例7

2026年7月,杨某、周某在道县飞行无人机准备非法狩猎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两人多次违反管制空域相关规定实施飞行活动,操控无人机超高空违规飞行,并加装坠箭装置蓄意猎杀野生动物。因未实际猎获野生动物,道县公安局依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名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5日,收缴作案工具,涉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已移交林业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新闻来源:永州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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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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