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16:38: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徐金玉 刘泽佳)房贷纠纷的核心矛盾,往往并非主观恶意违约,而是履约能力与合同义务之间的阶段性失衡。当金融机构的债权主张与购房者的安居需求正面碰撞时,如何调解并从中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金融速裁团队通过“三不两保”调解机制一次性化解5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该5起案件的被告均因收入下滑导致还款逾期,无一存在恶意违约情形,案涉房产多为家庭唯一住房。承办法官逐案阅卷、逐一核实后发现,虽然涉及不同借款人,但争议实质高度趋同——业主并非不愿还贷,而是暂时失去全额清偿的能力。
若径行判决,银行虽可依法确认抵押权并胜诉,却不得不面对后续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周期冗长、房产变现价格波动风险等现实变量;购房者则将可能因此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甚至陷入更深的困境。面对这一局面,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简单下判,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双方寻找一条既保障债权实现、又守住安居底线的调解路径。
“三不两保”破困局
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听取双方意见、全面研判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三不两保”调解工作机制,将债权实现的阶段性安排与居住权益的底线保障统筹考量。
三不:不抽贷、不停贷——在借款人按期履行新还款计划的前提下,银行保持信贷关系存续,避免因断然抽贷对借款人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冲击。
不增加诉讼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诉讼费用依法减半,降低当事人的程序性支出。
两保:保障金融债权稳定——聚焦债权债务关系“确权”与“履约”两个关键环节,以法治化手段强化债权保护,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
保住基本居住权——通过协商维持合同效力,避免房屋后续进入执行处置程序,防止个案处置引发次生社会问题。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向银行详细分析判决、执行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与市场风险,劝导银行客观权衡利弊,理性考量调解方案;向购房者释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违约后果,引导其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可落地的还款方案。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诉求差距逐步缩小,协议签署水到渠成。
案件和解,多方共赢
最终,5起案件的当事人于同日分别签署调解协议。银行同意放宽还款限期、维持信贷关系存续,购房者承诺按协议限期补足逾期欠款并继续履行原合同。调解协议同步固定了宽限期内的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明确了逾期欠款的补足节点与后续正常还款的履约要求。5户家庭的住房得以保留,银行的金融债权也通过持续履约获得保障,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手记:调解并非终点,而是新履约周期的开始
该5起案件的成功化解都为双方各留下一道必答题。
对银行而言,面对非恶意欠款客户,诉讼并非唯一选项,径直裁判亦非最优路径。在借款人具备部分偿债能力且愿意积极履约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宽限与协商空间,有助于缩短资金回笼周期、降低处置成本,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务实选择。
对购房者而言,非恶意不等于无责,调解更不等于免责。借款人须以实际偿债能力为底线,诚信订立并严格履行还款计划,珍惜调解给予的缓冲空间,避免因二次违约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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