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4 16:15:5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高玉燕)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厨电店竟悄悄将店铺注销,企图逃避赔偿责任。
据悉,原告樱花公司系第1209675号“櫻花(SAKURA)”、第1209676号“SAKURA”、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的专用权人,在厨卫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某厨电店系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售卖与原告公司商标相似的灶具,原告认为该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厨电店的经营者彭某将其店铺进行了注销登记,试图以主体注销为由免除自身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知晓这一情况后,向彭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个体工商户注销不能免除经营者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法官的细致普法下,经营者彭某自愿与原告达成调解,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与否,并不影响经营者最终责任的承担。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切勿企图通过注销、转让门店等方式逃避责任。
组稿:马志军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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