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   2026-08-24 10:06:36

离婚

不要割裂亲子亲情

一方刻意隐匿子女、阻断亲子相处

是否涉嫌违法?

无故阻挠探望要承担什么后果?

权利如何行使、遭遇阻碍该怎样依法维权?

结合真实案例

我们把探望权相关法律问题说清楚!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任女士(化名)与高先生(化名)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高先生支付抚养费。一段时间后高先生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任女士便拒绝其探望并将孩子藏了起来。高先生多次沟通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高先生每月的法定节假日可探望孩子两次,每年寒暑假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每次不超过3日。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谁能行使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

特殊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将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

若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健在,但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照料抚养未成年人的,各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探望事宜,切勿因成年人之间的纠纷,割裂未成年人的血脉亲情,损害其情感权益。

如何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协商优先。父母双方可自行约定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如每周探望一次、周末接走同住、寒暑假轮流陪伴、视频通话或在公共场所会面等。协议内容不得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

法院判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子女年龄、性格、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探望方案。

特别提示: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为前提,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不得阻挠、拒绝或设置探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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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属于违法!阻挠探望后果不轻

现实中,不少夫妻离婚后,双方矛盾累及子女,通过拒接通信、拉黑联系方式、隐匿子女行踪等方式阻挠对方探望。此类行为并非家庭纠纷琐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直接抚养方的违法阻挠行为:

拒不配合,无故拒绝探望: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沟通、设置探望障碍、虚构妨碍事由等;

隐匿、转移子女,切断联系:如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址或就读学校且不告知对方、限制或隐瞒子女行踪信息等;

恶意离间亲子关系:如向子女灌输贬损对方形象的言论、编造不实负面评价等。

探望权人的违法行为:

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如有家暴、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有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或严重传染性疾病;带孩子去色情、赌博等不良场所或接触不良内容;教唆诱导子女逃课、或诱导子女违法犯罪。

不按协议或判决行使探望权:如无故爽约或频繁改变时间地点、私自延长探望时间、逾期不送回甚至带走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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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方可申请恢复;

对于直接抚养方严重危害子女的,可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两个常见误区,千万别信!

除了明确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外,很多人还被流传已久的错误说法误导,甚至主动触犯法律底线。这里纠正两个最容易信以为真的探望权误区:

对方不让看孩子,就能以此拒付抚养费?

错误。

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没见到孩子”为由拒绝;协助探望是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没收到抚养费”为由阻挠。一方无故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解决,而非以此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判决没提探望权,事后就不能再要了?

错误。

部分夫妻离婚时,仅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或判决,未单独明确探望权相关内容,不少当事人据此认为自身丧失探望权。无论离婚时双方是否约定探望方案、法院生效裁判是否载明探望权内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始终享有法定探望权,可单独向法院起诉,明确具体的探望规则、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探望权被阻碍?记住这五步合法维权

成年人的情感和婚姻纠纷,不该由未成年子女承担代价。遭遇探望受阻,切忌争吵对抗、以错制错,按下面步骤依法维权:

第一步,协商沟通。先尝试与直接抚养方协商,明确表达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以及对孩子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对探望的方式、时间、时段、频次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具体的书面约定,达成一致探望方案。协商过程可以通过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

第二步,第三方调解。若协商无果,可寻求共同信任的亲友、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司法所、妇联组织等第三方调解,尝试制定渐进式探望方案,如初期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陪同探望,矛盾逐渐缓解后可单独探望。

第三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若调解失败,向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起诉时需提交证明探望权受阻的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拉黑联系方式的截图、邻居老师朋友等证人证言及孩子表示想见自己的证据等。

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若人民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协助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孩子人身或探望行为直接强制执行。

第五步,变更抚养关系若对方长期故意阻碍探望,严重影响孩子与探望方的亲子关系,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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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

另一方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既是遵守法律

也是对子女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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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施泉江

一审:王为薇

二审:刘文韬

三审:贺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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