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6-08-23 19:51:13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仇颖 伍嘉珊 文子佾
外卖骑手深夜突发急症送医救治,家属得知病情预后极差,忍痛放弃治疗。当家属根据骑手日常投保的保险申请60万元猝死保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并非骑手,猝死时不在工作岗位,且家属主动放弃治疗,不予理赔。
8月23日,记者从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众包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外卖骑手疾病离世遭保险拒赔
肖某某是一位众包骑手,日常通过众包平台自主接单配送。根据平台规则,骑手当日承接订单后,平台会直接从其配送酬劳中扣除2.5元至3元保费,统一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其中猝死责任保额为60万元,保险期间为投保当日0时至次日凌晨1时30分。
2024年4月3日,肖某某突发主动脉夹层A型重症,当晚被紧急送医。医生告知家属,该疾病病情凶险、病死率极高。家属在院方告知预后极差后,经慎重考虑选择放弃治疗,肖某某于次日凌晨离世,死亡时间仍处于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家属依法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60万元猝死保险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拒赔理由,一是主张保单名义投保人为第三方网络合作公司,肖某某并非保险合同签约主体,不具备合法索赔资格;二是援引保险条款约定,称猝死保障仅适用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情形,肖某某发病时已结束配送工作数小时,不在理赔保障范围;三是认为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办理出院,肖某某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不符合理赔条件。
沟通无果后,肖某某家属把保险公司起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投保人身份,不能只看合同上的纸面署名。新就业形态下众包骑手意外险的交易结构呈现多层商业嵌套特征,应从保险交易的本质出发,对真实保险交易关系进行穿透认定。法院认为,涉案保单资金实际由骑手承担,投保由骑手自主决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骑手本人,受益人为骑手及其法定家属,合同上署名是谁,不影响实质投保关系的成立。因此,肖某某是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
对于保险条款中“猝死仅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限定约定,法院认为,保单已经明确约定了横跨近26小时的保险期间,在此基础上又通过特别约定,将猝死赔付限缩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客观上缩小了保障范围、免除和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实质上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格式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前提,是保险公司以加粗标注、强制弹窗、专门解释等醒目方式,向投保人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实际投保人肖某某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因此该限责条款对肖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以“家属放弃治疗”为由拒赔的主张,法院认为,保险理赔的核心是判断死亡根本诱因,而非苛求家属持续开展无意义抢救。
肖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主动脉夹层A型急性发作,该病症本身病情危重、致死率极高,即便持续救治也难以逆转死亡结果。家属是在医疗机构充分告知病情凶险、预后极差的前提下,基于客观医疗现实作出的理性抉择,主观无骗取保险金的恶意,客观上也未加速、改变死亡结果。同时,保险条款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核心是限定疾病发作与死亡的时间关联,而非苛责家属必须进行无意义的过度抢救。综上,保险公司的该项拒赔理由依法不成立。
据此,桃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编:王智芳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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