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从业范围由单位随意定?真相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6-08-22 12:05:08

不可以!

需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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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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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九条明确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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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说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涉及的商业秘密会增多,要直接单方面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这个合理吗?

A

不合理!

《企业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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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二审:刘文韬

三审:贺佳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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