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6-08-22 12:05:08
不可以!
需书面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九条明确
企业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明确实施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书面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从业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等。

Q
公司说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涉及的商业秘密会增多,要直接单方面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这个合理吗?
A
不合理!
《企业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企业调整竞业限制从业范围、地域的,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

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
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责编: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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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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