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求职黑陷阱:以招工为名非法拘禁触犯刑法

    2026-08-21 17:30:3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桢珽)找工作本是为谋求稳定生计,可不法分子却将“招聘”当作诱饵,把求职者骗进传销窝点,以没收手机、全天候看管、限制出行等方式剥夺人身自由。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拘禁案给大家再次敲响警钟:求职路上既要防骗财,更要警惕人身自由陷阱。

图片由AI生成。

2024年底,被告人罗某加入以“A公司”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直销”为名行传销之实,通过拉人头、收纳入门费维持运转,成员成功诱骗新人加入即可获得奖励并实现层级晋升。

为谋取非法利益、完成业绩指标,罗某使用虚假身份,在网络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小星(化名),谎称本地有电商文员岗位,并虚构出朝九晚五、底薪4500元加提成、包吃包住、小区宿舍”等优厚待遇,一步步诱骗小星前来应聘。2025年3月20日,小星从外地抵达约定地点,随即被带入位于某居民小区的传销窝点。

来到传销窝点不久,小星的手机便被强制收走,对外通讯被彻底切断。窝点负责人韦某(已判决)随即安排罗某、王某(已判决)等多名成员对其实施全天候“看牛”式管控:日常活动、上厕所全程有人陪同,夜间轮流贴身值守并反锁房门,同时持续灌输传销理念、开展“上课洗脑”,逼迫其加入组织、购买产品。直至2025年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窝点,小星已被非法拘禁长达12天。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以没收通讯工具、专人看管、反锁房门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传销只是“洗脑骗钱”,看管新人只是“内部管理”,算不上严重违法。事实上,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是否受他人指使,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是传销组织的底层成员,只要参与了诱骗、看管、限制他人自由的环节,同样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绝非“听命行事就能免责”。

组稿:马志军

责编:雷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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