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21 10:06:4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1日讯(通讯员 李发达 李紫媛)叔叔借用侄子名义购买房屋,房产证下来后“房主”一栏却写着侄子名字,叔叔想要过户,对方却不配合了。无奈之下叔叔将侄子告上法庭,双方最终在法官调解中握手言和。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吴某甲与吴某乙系叔侄俩。2013年9月12日,吴某甲与吴某乙签订《借名购房协议》,合同约定吴某甲用吴某乙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所有购房产生的款项均由吴某甲承担支付。2014年10月22日,吴某乙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小区商品房,约定购买房价支付首期房款,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款。之后,吴某甲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向吴某乙开具收据以及发票。2016年5月24日,吴某乙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之后,吴某甲多次要求吴某乙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吴某乙予以拒绝。吴某甲因此向平江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以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耐心调解,吴某乙提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无力承担。吴某甲表示两人系叔侄关系,考虑到吴某乙经济困难,可以自行承担税费等相关费用,起诉主要是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乙协助吴某甲办理过户登记,相关费用由吴某甲自行承担。
法官后语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而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此类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名义人反悔或涉诉,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房财两空的困境。广大人民群众要慎重对待此类行为,切勿因贪图便利而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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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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