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21 09:58:1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仇颖
穿梭在城市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核心群体。不少众包骑手都有这样的经历:每日接单时,平台会自动从配送酬劳里扣除2.5至3元的“服务费”,用于购买人身意外险。但这份自己掏钱买的保险,在出事时真的能顺利理赔吗?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众包骑手猝死保险理赔纠纷案就回应了这一普遍疑问,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保单署名是平台合作商,骑手就不是投保人?
肖某某系饿了么平台众包骑手,日常通过蜂鸟众包APP自主接单配送。平台规则为:骑手每承接当日订单,平台即从其配送酬劳中扣除2.5至3元保费,用于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其中猝死责任保额为60万元,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当日00:00至次日01:30。
2024年4月3日,肖某某因主动脉夹层A型突发重症,于当日晚间急诊送医。该疾病病情凶险、病死率极高,家属在院方告知预后极差后,经慎重考虑选择放弃治疗,肖某某于次日凌晨离世,死亡时间尚处于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
然而,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保险公司主张:其一,案涉保单名义投保人为第三方网络合作公司,肖某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故不具备索赔主体资格;其二,保险条款将猝死保障限定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作的情形,而肖某某发病时已结束配送数小时,不在保障范围内;其三,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并办理自动出院手续,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肖某某的死亡不符合条款约定的“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而拒绝赔付。
判断投保人身份,不能只看合同上的纸面署名。新就业形态下众包骑手意外险的交易结构呈现多层商业嵌套特征,应从保险交易的本质出发,对真实保险交易关系进行穿透认定。法院认为,肖某某是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理由有三:一是资金实际由骑手承担——保费直接从肖某某的个人配送酬劳中扣除,并非平台合作商以自有资金支付;二是投保由骑手自主决定——当日是否接单、是否产生保费,完全由骑手自主选择,不接单则无需缴费;三是保障权益归属于骑手——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骑手本人,受益人为骑手及其法定家属,保障的是骑手的人身权益。合同上署名是谁,不影响实质投保关系的成立。
“猝死限定工作岗位”是保障范围还是隐性免责?
很多人误以为“保什么场景”是保险公司正常划定的保障范围,但判断条款性质,关键看其实质效果。本案中,保单已经明确约定了横跨近26小时的保险期间,在此基础上又通过特别约定,将猝死赔付限缩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客观上缩小了保障范围、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实质上属于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以醒目方式(如加粗提示、强制弹窗、专门解释)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实际投保人肖某某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因此该限责条款对肖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家属危重时放弃治疗,保险公司就能拒赔?
保险理赔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因果关系,关键在于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而非家属是否选择了继续抢救。
法院认为,肖某某所患主动脉夹层A型本身病情危重、致死率极高,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急性发作。家属在医生充分告知病情与预后的前提下选择放弃治疗,是基于医疗现实的无奈抉择,主观上没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质性加速或改变死亡结果。保险条款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约定,核心目的是限定疾病发作与死亡的时间关联性,而非苛责家属必须进行无意义的过度抢救。因此,保险公司以家属放弃治疗构成独立介入因素为由拒赔,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猝死保险金60万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持续扩大,但交易结构多层嵌套、保险条款信息不对称,已成为这一群体维权时面临的普遍痛点。
对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投保时务必做到:留存保费扣除记录、保存投保页面截图,主动查看核心保障范围与免责情形;遭遇拒赔时,凭上述证据依法维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对平台与保险机构而言,底线要求更为明确:不得依靠“隐性限责条款”压缩赔付成本,不得通过“主体嵌套”规避法定责任。针对个人投保人的格式免责条款,必须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加粗提示、强制弹窗、专门解释,缺一不可。让劳动者缴纳的每一分保费,都对应着实实在在的风险保障,这是法律的红线,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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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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