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汇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20 18:31:50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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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饮、小吃类加盟招商广告铺天盖地,不少创业者被宣传话术吸引,仓促签下合同、缴纳高额加盟费。待冷静后才发现,项目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想要退款维权时,却被品牌方以 “合同无解约约定、费用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为由拒绝退费。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 485 号)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文创设加盟 “冷静期” 单方解除权,意在矫正加盟商与特许企业之间不对等的缔约地位,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创业者。
但现实里,不少加盟品牌玩套路:拆分多份合同、删掉冷静期条款、把反悔期限压得极短,想方设法绕开法律义务。
问题来了:如果合同里完全没有写冷静期 “后悔药”,加盟商还能单方解约、要回加盟费吗?
创业心切 考察茶饮品牌
潘女士一直有个开店梦。看着街角一家家茶饮店门前排起的长队,她心中那颗创业的种子愈发躁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她将目光投向了加盟开店——比起白手起家,加盟一个成熟品牌似乎更稳妥、更省心。
经多方考察,她被“花某茶客”品牌所吸引。宣传资料上,品牌方描绘了一幅诱人的蓝图:统一的店面设计、成熟的运营模式、完善的培训体系、强大的供应链支持。招商经理的热情介绍更是让她心动不已:“我们的品牌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总部全程扶持,即使零经验也能轻松开店。”
潘女士算了笔账:授权费、设备费、保证金加起来十多万,虽然不算小数目,但如果生意红火,几个月就能回本。在家人的半信半疑中,她决定搏一把。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份看似美好的合同,即将把她推入一场始料未及的纠纷。
签约当日 交付十一万八
某年某月,潘女士满怀憧憬地走进“花某茶客”公司的会议室。桌上早已摆好了两份合同:《授权许可协议书》及《设备合同协议》。招商经理一边翻着合同,一边向她解释各项条款。潘女士匆匆浏览着密密麻麻的文字,心中满是对未来的期待,并未逐字逐句斟酌其中的法律风险。
签约当日,她便通过转账支付了授权费6万元、保证金1万元及设备费4.8万元,共计11.8万元。公司也随即交付了相关培训手册和资料。握着那叠厚厚的材料和收据,潘女士仿佛已经看到了自己小店开张、顾客盈门的情景。她小心翼翼地将合同收好,开始盘算着选址、装修、招聘,一步步向梦想靠近。
然而,创业的热忱往往伴随着盲目的冲动。签约后的潘女士回到家中,冷静下来细细思量,愈发觉得不安。家人提醒她,这个品牌的实际门店经营状况她并未深入了解,合同中的诸多条款也对加盟商颇为不利。她开始在网上搜索该品牌的评价,发现了一些负面声音,心中的疑虑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冷静之后 心生悔意解约
签约后的第十天,潘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这店,不能开了。
她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消息发出去后,她忐忑不安地等待着回复。然而,公司的态度异常坚决:合同白纸黑字,双方自愿签署,岂能说退就退?招商经理的语气与签约时判若两人:“潘女士,合同已经生效了,您单方面要求解约属于违约,费用是不可能退的。”
潘女士据理力争,但协商无果。此后的日子里,她未实际租赁店铺,也未开展任何开店准备工作;公司方面同样未交付设备,双方陷入了僵持。那11.8万元像一块巨石压在潘女士心头,让她寝食难安。她辗转反侧,反复问自己:难道一时冲动签下的合同,真的只能认栽吗?
在朋友的提醒下,潘女士开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她了解到,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被特许人似乎享有某种“法定”的解除权,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也可能依法行使。这让她看到了一线曙光。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她决定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费用。
诉至法院 冷静期条款显威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核心争议展开了激烈辩论:在特许经营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在签约后短期内反悔,是否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女士在签约后十日内即提出解约,且合同均未实际履行,其尚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该期限可视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尽管合同未约定潘女士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这不影响其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该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解除《授权许可协议书》,并认定《设备合同协议》作为附属合同,其履行基础和必要性已随主合同解除而丧失,应一并解除;退还授权费6万元和设备费4.8万元;保证金1万元因具有担保性质,且涉及违约情形认定,驳回了返还请求。
这一纸判决,为潘女士挽回了大部分损失,也为众多加盟创业者点亮了一盏明灯。
案例选自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4243号。
加盟创业需谨慎,律师给出四条“避坑”指南
潘女士的案例并非个例。在特许经营领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品牌方掌握着经营模式、盈利数据、市场风险等核心信息,而加盟商往往仅凭招商人员的片面之词便作出决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了被特许人一项法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无责解约的权利,俗称“冷静期”。其立法本意在于平衡双方地位,给予创业者一个审慎考虑、反悔的机会,防止因一时冲动而陷入投资风险。结合本案,笔者给大家四个“避坑”建议:
第一,签约前做足功课,别让“冷静期”变成“冲动期”。
“冷静期”是事后补救,最好的保护是事前防范。签约前,务必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质,考察其现有门店的经营状况,并要求对方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如财务状况、诉讼情况等)。如果对方拒绝披露或含糊其辞,就要高度警惕。
第二,权利法定,不可约定排除。
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被特许人。即便合同中没有写入该条款,甚至明确约定排除,都不能剥夺被特许人的这项权利。否则,该法规将形同虚设。创业者要知晓:法律赋予的这颗"后悔药",特许人写不写进合同,它都在那里。很多品牌方在合同中故意模糊或回避这一条款,甚至设置高额违约金试图吓退反悔者,但这些约定在法律面前都是无效的。
第三,“合理期限”很短,细节决定成败。
法律并未对“一定期限”设定统一标准,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案中,法院结合“签约后仅十日即提出解约、合同未实际履行、未使用品牌资源”等关键事实,认定该期限合理。这提醒大家:一旦反悔,务必果断行动,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通常建议不超过15-30天)以书面形式(如微信聊天、快递函件)明确向特许人提出解约。同时,避免参加培训、接收设备、开业经营等任何实际使用对方经营资源的行为。对于已收到的资料,应妥善封存并拍照录像,证明“未实际利用”, 为日后主张"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区分费用性质,合理主张退款。
在诉讼请求中,要区分授权费、设备费、保证金等不同款项的性质。授权费和使用费因合同未履行,通常应予返还;设备费若未交付或未使用,也可主张返还;但保证金、定金等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则需结合合同约定和违约情形来判断,不一定能全额要回。
总之,法律为加盟创业者设置了一颗“后悔药”,但它的“保质期”很短。创业者应知晓并敢于行使这项法定权利,在关键时刻及时止损。创业需要激情,更需要理性;法律不会自动“共情”,只有提前做好法律规划、保留好关键证据,才能避免“一时冲动,血本无归”的窘境。特许经营的“冷静期”,是法律对弱势方的温柔保护,但这份保护,只留给那些懂得及时行动的人。

作者:黄荣,湖南浏阳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演出经纪人等多项专业资格证书,拥有十年高大学教师经验及十四年律师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目前兼任湖南省驻沪办团工委权益维护部副部长和上海市湖南商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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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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