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调解化家事纠纷 情法理相融促人和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08-20 16:07:1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强 杨奕近日,安乡法院董家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夫妻间的扶养纠纷案,通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车某与袁某系合法夫妻,1988年结婚,并于2023年4月12日补办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车某悉心操持家务,用心经营家庭。2018年10月,车某确诊重症疾病,经多次手术抢救后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无工资收入、无社保、无存款,完全丧失生活自理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而袁某作为车某丈夫,拒不履行法定夫妻扶养义务,致使车某生活无保障。2026年6月,车某便到法院起诉,请求袁某每月支付夫妻扶养费4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后,一边从法理角度出发,向被告耐心释法,告知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不可推卸的互相扶养的责任与义务;一边倾听原告的委屈,从情理角度唤起往昔夫妻情分,同时引导其互相理解,是否可以根据被告目前经济状况适当减少扶养费。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袁某每月28日前支付3000元扶养费,并当庭给付了第一个月的扶养费。之后,双方携手走出了法庭。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生活、精神上的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感情好坏与是否分居而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夫妻双方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该案中,考虑到原告车某身体患病、行动不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无过多经济来源,为贯彻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的法律观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情于法均有理有据。

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责任的捆绑。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关系

组稿:曾雨田

责编: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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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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