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曾某某、李某与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刑)分别出资3500元和1100元取得某处自留山的林木收益权。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3人擅自对山场林木实施砍伐,并将木材对外贩卖,共计获利30759元。其中,曾某某分得7855元,李某分得约7000元。经专业鉴定,被砍伐林木的蓄积量达44.059立方米,折合材积28.078立方米,木材价值评估为1098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二人各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承包人通过竞价承包经营集体山林,虽依法享有山林经营权、林木收益权与管护权,但不等同于自由采伐权。承办法官在释法时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属于林地上的成片林木,采伐前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系统修复的规则体系正迎来系统性升级,“前置生态规范+刑事兜底制裁”的治理逻辑愈发清晰。随着法典确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破坏必修复”的治理理念,今后违法采伐林木,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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