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17:36:15
湖南法治报·新媒体客户端讯(通讯员 唐健 何伊梦)老人去世后未留遗嘱,22万元存款被亲戚取走,法定继承人与长期照料老人的侄儿一家对簿公堂。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2000年11月,李某娥与丈夫黄某湘收养了侄子黄某城与侄媳张某慧的儿子黄某龙,并在某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证。2004年,黄某龙以“孙子”身份将户口迁入李某娥户下。
2010年,李某娥与黄某湘回到湘潭县定居。同年4月,他们的养女黄某楠去世,夫妻再无其他子女。此后,黄某城与张某慧夫妇开始承担起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
2016年黄某湘去世后,三人仍照顾着李某娥,并在身患多种疾病的李某娥多次住院时进行陪护照顾。李某娥意外身亡后也是三人负责其丧葬事宜的操办。
李某娥生前遗留有22万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于银行,于2024年7月至8月间被黄某城持其身份证分六次全部取走。
李某娥弟弟李某迈、其已故哥哥李某英之女李某瑞、已故哥哥李某宇之子李某霖认为,李某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黄某城擅自取款侵犯其权益,遂将黄某城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遗产继承纠纷案。因李某娥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鉴于李某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故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李某娥的弟弟李某迈享有继承权,其已故哥哥李某英之女李某瑞、已故哥哥李某宇之子李某霖可代位继承。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且分给的数额可按具体情况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本案中,黄某城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其长期照料李某娥与其丈夫黄某湘的日常生活,在李某娥患病住院期间承担了主要陪护和照料责任,黄某龙亦以孙子身份参与陪护。李某娥去世后,黄某城、张某慧、黄某龙操办丧葬事宜,体现了对老人的劳务付出和精神抚慰。因此,黄某城、张某慧、黄某龙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分得适当遗产。
综合考虑法定继承人范围及扶养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李某娥遗留的某银行存款220,000元,由黄某城、张某慧、黄某龙共同分得70%(即154,000元),李某迈、李某霖、李某瑞各分得10%(即各22,000元)。因该款项已由黄某城占有,故应由其向李某迈、李某霖、李某瑞支付相应分割款。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孤寡老人、失独老人日益增多,他们晚年无子女照料,而是由侄子侄女、远亲甚至邻居数十年如一日悉心陪伴、养老送终。他们离世后,这份付出能否在法律上换来回报?本案给出了清晰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等)继承。李某娥无配偶子女,其弟李某迈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入场。另两位兄长先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其子女李某瑞、李某霖代位继承。黄某龙虽以“孙子”身份迁入户籍,但收养公证未形成法律上的养孙关系,户口登记不产生法定继承身份,故其非子女、非兄弟姐妹、非代位继承人,无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劳务扶助属尽主要扶养义务;第二十条指出,酌给数额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黄某城一家自2010年起持续照护,多次住院陪护,操办丧事,完全符合“扶养较多”标准。
遗产分配并不唯血缘论,而是综合考量扶养义务履行、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实际扶养人的付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未尽扶养义务者,分配份额相应减少;长期履行扶养义务者,可分得主要份额。司法裁判不仅要解决纠纷,更倡导诚信友善、尊老助困的家庭美德与社会风尚。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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