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6-08-14 10:35:15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燃气器具、钢筋等重点工业产品,持续深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6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攸县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6年1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攸县督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财运来”“六六大顺”“财源滚滚”“万事如意”等4种组合烟花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涉案4个批次烟花的引燃装置、结构和材质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3669元,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烟花(“万事如意”488箱、“财源滚滚”420箱、“六六大顺”238箱、“财运来”115箱)、罚款37870.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推动协同监管和执法闭环。

二、株洲市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6年5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天元区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9发开门红礼炮”“35发大好日子”“100发金玉满堂”等3种组合烟花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随即将案件移送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醴陵烟花爆竹发展研究中心抽样检验,涉案3个批次烟花的结构、材质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产品系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0月、12月从醴陵市吉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共计7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批发、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2.7元、没收不合格烟花(“35发大好日子”39箱、“100发金玉满堂”21箱)、罚款7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芦淞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6年1月,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抽查时发现,当事人零售的爆竹所检项目中部件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涉案产品售出14挂,违法所得77元,货值金额共计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没收“顶呱呱小子炮(爆竹)”66挂(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1037元的行政处罚。

四、渌口镇鑫某金属材料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及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案

2025年11月,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渌口区开展“瘦身钢筋”专项整治排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冷轧带肋钢筋涉嫌存在质量隐患,随即将案件移送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检验,涉案φ5mm冷轧带肋钢筋的尺寸、重量偏差不符合《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冷轧带肋钢筋2440根。该生产企业未取得冷轧带肋钢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并索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140元,违法所得209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95.5元、罚款4842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后,有关情况被通报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推动“瘦身钢筋”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炎陵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自行车行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4台待售电动自行车缺少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未上牌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9798元的行政处罚。

六、荷塘区某厨具店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5年9月2日,当事人以20元的价格回收消费者送至店内的商用燃气“猛火炉”1台。该设备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和产品标识标签。9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长株潭百某家电城内“A00—湘火王电器”商家,经物流配送购进同类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无标识标签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13台,其中“H—广八”8台、“低汤炉(平盖炉)”5台,购进金额合计989元。经查,当事人销售涉案“H—广八”6台、“低汤炉(平盖炉)”3台,回收的1台猛火炉尚未售出。涉案3种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货值金额共计1145元,违法所得1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营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1590元的行政处罚。

七、茶陵县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案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的表面耐冷热循环项目不符合《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和细木工板》(GB/T 34722—2017)要求。依据《2025年湖南省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147—2025)》,涉案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供货单和发票。除抽检无偿提供的3张外,其余27张涉案产品已于2025年12月23日前全部销售,无库存,货值金额3900元,违法所得270元。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但由于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缺少消费者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未能实施有效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的违法行为。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195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丨株洲市场监管

责编:赵晶

一审:赵晶

二审:张建平

三审:廖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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