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13 14:51:55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标志着我国以法治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迈入新阶段。近两年以来,张家界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性修复工作,以高品质生态司法守护了张家界的绿水青山。值此全国生态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涵盖林地矿产、野生动植物、河流水域等,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与价值引领作用,引导各类主体严守环保红线,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凝聚社会共识、汇聚法治力量。

袁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打击非法采、运、销砂石产业链守护5A景区生态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田某甲、袁某、田某乙、陈某甲伙同田某丙、陈某乙等人事前通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搭建完整非法采砂利益链条:田某甲及其他同案人员负责上山盗采砂石,袁某组织车队统一运输,田某乙、陈某甲各自经营砂场收购盗采砂石对外转售,砂石每车售价200元至500元不等,四人分别从中牟利,作案地点横跨张家界永定区、湘西永顺县多处山林。其中田某甲非法获利20000元,袁某非法获利30000元,田某乙非法获利80000元、陈某甲非法获利37000元。案发后,四人共同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62365.3元。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等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服判。

典型意义

张家界作为山岳型5A级旅游景区,原生山体、山林地貌是文旅核心资源。本案主要非法采砂地处于天门山5A级景区近郊辐射带,乱挖山体破坏自然景观,造成水土流失、地质隐患,损害景区风貌与生态基底,冲击全域旅游支柱产业。法院对采砂、运输、收购全链条人员一体追责,区分主从犯差异化量刑,从严惩处累犯主犯,落实生态赔偿、全额追缴违法所得,践行恢复性司法,通过刑事惩戒筑牢景区生态安全屏障,规范矿产经营秩序,护航文旅产业长效发展,为5A级风景名胜区周边资源生态保护提供司法示范。

谢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严防野外祭祀用火风险,严惩失火损毁山林犯罪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5日11时45分许,谢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村山上坟地祭祀烧纸,未等纸钱完全熄灭便离开,余烬遇风引燃周边枯草,引发跨三村重大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认定,过火总面积37.2339公顷,其中林地36.1143公顷,烧毁、烧伤林木45581株,立木蓄积 3437.64立方米,包含省级公益林、防护林,生态受损严重。案涉林地生态损害费用 463978.8元四年人工造林修复费用合计1151043元。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6.1143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谢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处谢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63978.8元并于2025至2028年按林业修复方案完成造林、补植、抚育逾期未修复,全额承担植被恢复费1151043元责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野外明火祭祀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的典型案件,充分暴露出传统烧纸祭扫存在的安全隐患与生态风险。谢某祭祖烧纸后未完全熄灭火源便离开,轻信不会起火,最终造成大面积山林烧毁,不仅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破坏区域生态环境,也对张家界景区山林景观及森林防护体系带来冲击。法院采取刑事追责+生态公益诉讼双重处置模式,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功能损失、限期完成植被修复、公开赔礼道歉,全方位压实失火者生态修复与社会责任,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此案提醒广大群众,祭祀烧纸极易触犯失火罪,需承担刑责与巨额生态赔偿,应转变观念,移风易俗,摒弃明火祭扫,倡导鲜花祭祀、敬献绿植等低碳文明祭祀,从源头减少山火隐患,守护山林生态安全。

金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替代性修复守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12月期间,金某使用自己驯养的猎狗携带刀具先后在桑植县某镇、某乡辖区山林中,猎捕、杀害野猪、猪獾、黄麂、青麂等野生动物,除部分食用外,将剩余部分存放于其住宅及经营的店铺内。经鉴定,查获野生动物中包含中华鬣羚、毛冠鹿,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5000元另有猪獾、小麂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3800元。案发后,金某进行了替代性生态修复,弥补猎捕行为对本地山林野生动物生态造成的损害。同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金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结合金某主动出资开展增殖放流、落实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金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8800元,用于野生动物救护、繁育、野化放归与栖息地修复等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金某服判。

典型意义

桑植地处澧水源头,拥有亚热带地区保存最完好的原始森林,被誉为亚洲物种“基因库”。中华鬣羚、毛冠鹿、猪獾、小麂分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本案摒弃重刑罚惩戒、轻生态修复的传统办案思路,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针对野生动物遭猎杀后,野外原生种群难以快速恢复的客观现实,将被告人主动出资、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悔罪情节纳入量刑考量,实现刑事处罚与生态责任有机融合。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行为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资金专项用于野生动物救护繁育、野化放归及栖息地修复,推动生态损害得到实质性弥补。

向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超占公益林地遭追责,漏罪并罚守护山林生态

基本案情

经慈利县林业局审核,慈利县某村消防水坝、森林防火通道两个项目先后获批部分林地使用指标。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向某在组织实施上述工程项目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用于堆放施工产生的渣石等废弃物。经鉴定,向某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2120公顷,其中一般商品林地0.6757公顷,国家二级公益林地0.5363公顷,林地植被损坏程度达100%。另查明,向某此前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12月30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犯罪事实发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属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案发后,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对非法占用的林地全部复绿。

裁判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完成生态修复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尚有漏罪未予处理,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撤销前案缓刑部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向某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乡村基建违法超占公益林地及缓刑考验期漏罪处罚的案件。该案明确,林地审批具有严格边界,获批的项目手续虽合法,但超范围占用公益林地、损毁植被将构成刑事犯罪,划定了基层工程建设林地使用红线。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原则,将被告人全额复绿林地、自首认罪认罚作为从宽量刑依据,落地“谁破坏谁修复”机制。本案贴合张家界山林资源丰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较多的地域实际,对区域林地司法保护、缓刑刑罚适用、生态修复机制落地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某公司非法采矿行政诉讼案司法与行政联动整治“农企外衣”下非法采矿乱象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公司申请黄牛养殖场设施农用地备案,慈利县某镇政府予以批复备案。后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假借黄牛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名义,实施开采硅砂活动之实,开采时长超一年,开采方量巨大,造成山体、林地严重损毁。2023年11月,慈利县某镇政府向该公司下达停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如需继续施工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门许可,但该公司拒绝签收通知,拒不停止违法作业。2024年4月,慈利县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注销该黄牛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责令该公司退出项目用地、恢复土地原用途。该公司不服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处理决定违法,并要求赔偿前期投入损失。

裁判结果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当事人以虚假用途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备案、责令退还土地,属于法定履职范畴。行政补偿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当事人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投入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不予补偿。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行政赔偿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整治假借农业项目外衣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环资行政典型案例。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钻政策空子,以农业养殖项目为幌子,违规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后变相开采矿产资源,不仅破坏山体地貌、损毁林地植被,也扰乱土地与矿产资源监管秩序。本案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监管处置,明确违法取得备案、改变土地用途开展非法采矿,其前期投入不属于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权主张行政补偿,警示市场主体不得借农业项目规避矿产、土地监管。

刘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打击潜水电鱼行为,守护澧水渔业生态资源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19时许,龚某邀约刘某、朱某共同捕鱼。当晚,龚某驾驶车辆载刘某、朱某来到案发澧水河段,刘某用电鱼作业工具潜水电鱼,龚某、朱某帮忙搬运渔获物。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在非法捕捞过程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73尾、重104.75千克的渔获物。三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在禁捕天然水域捕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14元天然渔业间接损害费用25140元。案发后,刘某、龚某采购了14000元的鱼苗实施增殖放流。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龚某、朱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刘某、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朱某起次要作用。鉴于三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刘某、龚某积极修复生态,判处刘某、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朱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三被告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综合考虑刘某、龚某、朱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及赔偿能力,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刘某、龚某、朱某共同购买总价值15084元的鱼苗放流澧水干流永定段受损水域,修复渔业资源和环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打击潜水电鱼,守护澧水渔业资源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澧水水域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潜水电鱼属于毁灭性捕捞方式,不仅直接杀伤各类水生生物,还会破坏水域生态链,危害极大。法院依法认定三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精准区分主从犯并结合认罪认罚、生态修复等情节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各被告的经济能力、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最终本案得以完全履行,弥补渔业资源损害,达成了生态修复的目的。该案明确了禁捕水域禁用捕捞方式的法律边界,警示公众严守禁渔规定,引导社会树牢生态保护意识,为守护澧水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编:向韬

一审:向韬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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