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2 16:12: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龙茂 彭珊)生活中,不少人碍于亲友情面,帮忙借名买房、借名贷款,认为只是“代为签字”,无需承担实际还款责任。殊不知,名义借款人一经签字,便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近日,安乡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借名购房房贷纠纷案。
2020年,张三受李四委托,向某建设公司购买安乡县A小区房屋一套,同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以张三本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某建设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钱款发放后,双方私下约定房贷由李四实际承担,李四按月转账至张三账户,再由张三代为偿还银行月供。2023年2月,李四无故停止转账还款,张三随之断供,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之后,银行多次催讨欠款未果,便将名义借款人张三、某建设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张三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19408.93元,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典型隐名代理情形,张三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不知晓其与李四的私下委托代贷关系。即便后续张三披露实际用款人为李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善意第三人银行依法享有追责选择权。银行基于对张三个人征信、履约资质的信赖与其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银行事后选择向合同相对人张三主张债权,合法有据。张三与李四双方私下约定人情代还,仅约束彼此,不能对抗善意金融机构,也无法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三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19408.93元,某建设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张三追偿相应款项。
借名买房通常是因为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或贷款资质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实际支付购房款,出名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但此行为却暗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借名人来说,易引发房产的所有权纠纷;对于出名人来说,一旦借名人断供,易引发金融借款等纠纷。出名人以为自己只是出于人情“帮个忙”,却忘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方面未向银行披露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又已知实际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质,明知不可为仍为的行为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官提醒,人情不能凌驾法律,签字即为担责。切勿碍于情面、轻信口头约定,随意出借个人名义购房、办理贷款,坚决杜绝借名贷款行为,守住个人财产与征信安全。
组稿:曾雨田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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