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具骤停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以“游客自负”免责?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11 17:47:3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1日讯(通讯员 刘卿 王凭 )滑具骤停致人受伤,经营者已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却称游客应自负其责。此种情况下,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临湘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看。

2025年10月,何某携孩子到某亲子乐园游玩滑道项目时,两人同乘一个滑具。滑行途中,滑具突遇阻力骤停,两人因惯性前翻出滑具,何某俯冲倒地受伤,随后被送医治疗。何某认为,亲子乐园的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亲子乐园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亲子乐园经营者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场地及设施无安全隐患,事故系偶发性物理现象;亲子乐园经营者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何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即便认定经营者有过错,也仅承担次要责任。亲子乐园未予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视频可见,事故并非何某肢体接触滑道形成阻力,而是滑具在滑道上遭遇巨大阻力骤停,导致滑具前翻,表明滑道滚轮存在故障,游乐设施确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该亲子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何某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何某与儿童共同乘坐一个滑具、坐姿不当且未做好自我防护,系事故直接原因”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由该亲子乐园承担扣减的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额1000元。

法官说法

一、经营场所须严守安全保障义务,隐患排查不容懈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亲子乐园作为滑道项目的经营者,对游乐设施负有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及时排除故障的法定义务。经营者未能及时消除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善用公众责任险,既为消费者添保障,亦为自身降风险。游乐行业具有参与人数多、活动强度大、意外风险高的特点,经营者除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外,还应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方式,合理分散经营风险。本案中,亲子乐园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受伤游客支付赔偿款项,仅免赔额部分由经营者自行承担。既避免了经营者因赔付而陷入经营困境,也保障了受伤游客能够及时、充分获得赔偿。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并非经营者的“免责金牌”,其仅在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确定后发挥风险转移功能,经营者仍应始终将设施安全放在首位,切勿因投保而放松日常管理标准。

责编:张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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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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