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全文)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26-08-10 16:58:0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深刻总结灾害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查明灾害发生经过,客观反映灾情和灾害应对过程,准确分析问题与原因,系统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综合协同的方式实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别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涉及跨市州、县市区的区域性、灾害链特征典型自然灾害,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地区开展联合调查,建立区域联动、灾害链综合调查评估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因强降雨导致落水溺亡等偶发性事件造成1人死亡、社会影响轻微的一般自然灾害,可简化程序或不组织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第十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和灾害危害程度,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启动调查评估程序。调查评估启动前,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派出前期工作组开展现场勘查、证据固定、数据保全等先期工作。

第十一条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的较大自然灾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管理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典型自然灾害,若引发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且严重超期的,调查评估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省应急委员会可以实行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由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级对县级的挂牌督办参照执行。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一般应设综合管理、技术调查、灾情评估和应对评估等专项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管理组。主要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工作协调、信息报送、报告汇总及问题线索移交等。

(二)技术调查组。负责查明灾害经过和致灾原因,认定灾害性质,分析总结灾害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交技术调查报告。

(三)灾情评估组。负责统计评估灾害损失,分析灾害影响,提出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建议,提交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四)应对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舆情引导等方面工作,提交灾害应对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会商研判、回避、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回避制、保密承诺制、鉴定负责制与档案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组工作制度和纪律。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致灾因子、承灾体和孕灾环境的相互作用、管控措施落实、临灾避险转移等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主动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灾害复盘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同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并充分运用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结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分析资料及评估成果,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准确界定责任。

(一)对调查发现的工程或基础设施有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防治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应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二)对在应对处置中措施得力、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报告中予以载明。

(三)对已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但因灾害强度超出现有防御标准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的,应在评估中予以客观说明,不作为追责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因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灾情、工程质量隐患、基础设施损毁、次生灾害防控不力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件,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重点查明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深入、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经过、直接原因与致灾成灾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及灾害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情况。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城乡规划与工程措施、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制、防灾减灾能力体系建设,以及灾前应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动员等情况。

(三)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情况。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联动、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灾后恢复重建、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调查评估结论。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处置情况及效果,剖析主要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区分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与建议。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能力的措施与建议。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名。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须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印发至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实行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其报告须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牵头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及时用于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完善防灾规划等,形成闭环改进机制。报告经批准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对整改不力的,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约谈相关责任人,必要时依法依规问责。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效果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情况进行精细化评估。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技术鉴定、风险评估、损失核算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做好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编:唐媛

一审:吕菊兰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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