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驾驶人在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单位要担责?法院判了!

    2026-08-10 16:10:5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肖思)一辆电动车在会车时失控撞树,驾驶人主责。在向机动车方和保险索赔后,又以“路不平”为由将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院,剩余损失该不该由“路”来赔?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

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农村公路上行驶时,迎面遇到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失去控制,撞到道路右侧的树上,致使李某受伤、车辆受损。湘阴县交警大队对此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对道路和交通环境的描述为“水泥路面,农村公路,路面破损,干燥,视线良好”,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对此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

后李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湘阴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划分和车辆投保情况,判决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但李某认为,自己还有七万余元损失应要得到赔偿。他身体健康,且驾驶电动自行车多年,技术精湛,不能与此次交通事故形成因果关系。其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路面破损、凹凸不平,导致他驾驶电动车过坑时方向偏移,进而撞上路边的树木。该路段的养护责任属于县交通运输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疏于管理及养护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某认为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但交警大队已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也根据现场图、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了还原,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且李某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大于王某,李某的受伤与其自身和王某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亦认定会车双方在道路上行驶均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李某主张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路面的破损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现场勘查、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进行划分的法律文书,它是划分事故责任、保险理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的重要依据。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仅限一次)。

而公共道路管理人对所管道路具有管理、维护的法定职责。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保障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顺畅是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由于公共道路属于大面积开放性空间,对管理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要求不能过于严苛,但也至少应达到普通人对道路风险的注意程度。本案中,事故路段虽存在路面破损,但该破损并非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可以结合道路损害程度、障碍物体积大小、发现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需的必要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组稿: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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