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盗版电子书牟利侵权 法院明确数字作品版权保护边界

    2026-08-10 13:46: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郭亚碧)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对个人网络售卖盗版小说电子书的侵权行为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系涉案多部网络小说的合法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在未取得任何版权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上架多款小说电子版资源,以低价对外公开售卖盗版电子书,通过百度网盘传输方式向购买用户提供下载服务,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批量售卖、传播他人文字作品的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售卖的属于网络电子文件,类似二手资源分享,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电子书属于可无限复制的数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原创小说电子版公开售卖、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下载传播服务,属于典型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依法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以闲置分享、二手转让为名,行盗版售卖牟利之实,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售卖、传播涉案盗版电子书的侵权行为,下架全部侵权商品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随着数字阅读普及,网络盗版电子书售卖、传播行为频发,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电子文件分享、小额售卖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授权售卖、传播电子书等数字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

下一步,津市法院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打击网络盗版传播、数字作品侵权牟利行为,引导公众树立正版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网络盗版资源,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版权环境与文化市场秩序。

组稿:马志军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二审:刘欢乐

三审:周智颖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