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两起遛狗不牵绳行为被依法处罚

邓淇月 罗蓝   常德融媒   2026-08-07 08:42:56

近日,津市市公安局接连查处两起遛狗未牵绳引发的治安案件,两名违法行为人分别被依法予以警告处罚。

7月15日19时许,黄某某在襄阳街道盐矿路附近遛狗未系牵引绳,犬只横穿马路咬伤他人犬只。次日16时许,吴某某在汪家桥街道民安小区二期附近遛狗未牵绳,犬只抓伤一路人脚踝。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黄某某、吴某某作出警告处罚。

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同步发布普法提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可处警告;拒不改正、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或造成他人受伤的,将面临罚款乃至拘留,犬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出遛狗务必系好牵引绳,大型犬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粪便,依法文明养犬。

责编: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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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德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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