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6-08-06 10:19:40
不是的!
有人员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四条明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七条明确
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四条明确
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
有的企业随意扩大人员范围
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
纳入进来
甚至要求
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这都是不对的!

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如果企业想与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外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要提前告知理由,并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责编: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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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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