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湘潭客户端 2026-08-06 07:28:5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6日讯(李涛 田英姿)天花板莫名漏水,店内数万元货物被泡,找楼上理论却遭遇“甩锅”——在日常经营中,如果遭遇此类财产损害,到底该找谁索赔?8月5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宣布审结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楼灯具店天花板漏水导致损失8万余元,店主将楼上的1家企业及5户业主全部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2楼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年4月14日,湘乡市某灯具店老板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开门营业,眼前的景象却让他傻了眼:店内天花板大面积漏水,下方堆放的灯具、开关以及水电材料包装箱被水严重浸泡,地面一片狼藉。
经排查,漏水位置正对楼上湘乡某公司使用的机房卫生间。张某随即联系该公司,5天后,湘乡某公司对卫生间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蹲便器排水管并重做了防水处理。然而,对于张某店铺的装修及商品损失,却无人愿意“买单”。
协商无果后,张某将2楼的湘乡某公司及3楼至6楼的5户业主一并诉至湘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被告各执一词。2楼湘乡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房间为机房,内部“没有水源”,漏水与自己无关。而其他3楼至6楼的住户则齐声喊冤,认为漏水点并不在自己房屋下方,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争议,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漏水位置明确位于湘乡某公司卫生间正下方,该公司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和设施管理者,负有法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但其并未对卫生间做防水处理,导致积水通过楼板和墙体渗入一楼,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
对于湘乡某公司“机房无水源”的抗辩,法院指出,该公司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内部管道系统已完全排空或无残余水源,也未能证明漏水是由其他原因所致,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此外,因维修现场已被重新装修,不具备勘查条件,两家鉴定机构相继退回了成因鉴定申请。在缺乏证据证明3楼及以上住户存在用水不当或管理过错的情形下,法院判决3楼及以上的5户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湘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楼的湘乡某公司赔偿灯具店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湘乡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表示,邻里及商铺相邻漏水纠纷在生活中极为常见。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是“谁过错,谁承担责任”。并非所有楼上住户都需要为漏水“背锅”,关键在于查明漏水原因及确定具体侵权人。
责编:胡孟婷
一审:胡孟婷
二审:颜石敦
三审:白培生
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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