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6-08-03 16:25:5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68

HNPR—2026—1100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615

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5月23日)》、《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学校是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产教深度融合,服务技能人才成长,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职业学校。按办学层次可分为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和设立后监管、变更、办学许可降级和终止,适用本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统筹规划、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形成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

(三)坚持从普通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逐级设立。

第四条 技工学校(不含技师学院)的设立、办学许可事项变更、办学许可终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统一审批。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技工学校设立、办学许可事项变更、办学许可终止,应事先咨询并取得相关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意见。学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征求同级教育、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后,就技工学校设立、办学许可事项变更、办学许可终止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符合区域技工教育布局和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情况,学校学生资助经费财政支出责任等情况提出意见,供审批机关参考。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五条 技工学校按办学性质可分为公办技工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国家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公办技工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可以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技工学校。民办技工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设立技工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教学资源等,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并符合《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基本条件》(附件1)、《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基本标准》(附件2)。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举办公办技工学校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筹设非必经程序,举办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先申请筹设再申请正式设立,也可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基本标准的前提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未申请正式设立的,筹设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筹设期内举办者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技工学校,按照《湖南省民办技工学校筹设申请材料清单》(附件3)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按照《湖南省技工学校正式设立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准备材料。

举办者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线上或线下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线上申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线下服务窗口。举办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机关对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申请,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九条 审批机关审批技工学校筹设和正式设立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收到补正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专家评审。审批机关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基本条件》《湖南省技工学校设立基本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审核、实地评估等方式对举办者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审核,经充分讨论后,提出评审报告。专家组成员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五人。专家遴选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专家组赴实地现场考察评估,应当由审批机关指定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带领。专家组按评审标准分析申办学校的达标情况,填写相关表格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

(三)复核。审批机关根据专家评审报告及有关规定,参考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结合全省产业发展、技工院校布局等情况,对申请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对不予许可的,向举办者书面说明理由。

(四)公示。对拟准予许可的,审批机关对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决定。公示无异议,审批机关报请厅领导批准后,制作筹设许可决定、办学许可决定和证书。

(六)送达。审批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筹设许可决定、办学许可决定和证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七)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许可筹设或设立的技工学校。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民办技工学校筹设申请进行审批,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技工学校正式设立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技工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公办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按《湖南省公办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样式》(附件5)制作填写。民办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按国家规定制作填写。技工学校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拟继续办学的,举办者(民办技工学校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有效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同意续期,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可在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简称。简称应与学校全称显著关联,不得误导公众,并由审批机关在批准筹设文件或办学许可证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

第三章 设立后监管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设立后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工学校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学校日常监管,技工学校较多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日常监管工作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办学水平评估,评估对象为正式设立满三年或提升办学层次满三年的技工学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向审批机关报备。

第十六条 评估以三年为周期。评估对象由学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于当年年初公布当年度评估技工院校名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需要对学校办学水平全面评估的,可以即时开展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和办学效益四个方面,按照《湖南省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表》(附件6)开展评估。学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完善细化《湖南省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表》内涵标准与要求、计分方式、备查材料三项内容。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湖南省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表》满分1000分,评估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900分为良好,700—800分为合格,600分—700分为基本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结果可作为办学许可事项变更、办学许可降级和终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优质技工院校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评估周期内,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年平均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未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设置标准50%的;

(二)消防、食品安全和学校治安等措施不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技工学校办学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评估不合格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完成后,学校应申请再次评估。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时间,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变 更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命名、校长(法定代表人)、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类别、校区(办学点)发生变化的,应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六个月内,由举办者(民办技工学校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事项变更。未及时申请的,审批机关应责令相关主体申请变更。

技工学校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申请增设校区(教学点)的学校应当具有较强的办学实力,在增设校区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增设校区(教学点)办学活动由申请的技工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申请撤销校区(办学点)的,学校应事前将相关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学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湖南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清单》(附件7),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参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规定审批办学许可事项变更事项。审批通过的,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技工学校分立、合并,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妥善安置学生,相关实施方案应事前报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分立、合并前的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自然废止,并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分立、合并后的技工学校继续办学的,按照新设技工学校重新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技工学校跨省迁址、增设校区(教学点)、设立分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技工学校在省内迁址、设立分校,按照新设技工学校重新审批。

第五章 办学许可降级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降低办学层次至普通技工学校,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且无重整可能的;

(三)连续三年以上未招生,无全日制在校生,且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期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九条 根据章程规定或因其他原因,技工学校可自行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学校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办学方案,妥善解决在职教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自行申请终止办学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南省技工学校终止办学申请材料清单》(附件8)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审批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终止办学申请,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审批通过后,审批机关应及时收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并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作明确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编:刘艺

一审:刘艺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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