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6-08-03 16:25:32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630

HNPR—2026—03011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稳健运行,强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规范管理,现将《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湖南省教育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2026622

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的要求,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以下简称业务代理费)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根据省级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当年开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用于助学贷款业务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省开行每年按全省贷款发放额的1%计算全省业务代理费总额,贷款发放时支付70%,回收时支付30%。

第四条 业务代理费按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属性分省级业务代理费、市级业务代理费、县级业务代理费,省、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业务代理费占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10%、80%。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时参与县级业务代理费的分配。

第五条 省级业务代理费、市级业务代理费、县级业务代理费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确定,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按确定的业务代理费开具合法票据并提交省开行,县级票据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收集提交。省开行收到各级提供的合法票据后,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业务代理费拨付到位,次年考评完成后将市级、县级业务代理费一次性拨付至指定账户。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如不能按要求提供合法票据,省开行应暂缓拨付业务代理费。

第六条 省级业务代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业务代理费税金支出;

(二)贷前宣传、贷中教育、贷后管理相关业务经费支出,包括宣传教育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经费、会议及业务培训经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包括助学贷款专员等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支出等,以及支付助学贷款志愿者的生活、交通等补助;

(三)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支出;

(四)其他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市级、县级业务代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业务代理费税金支出;

(二)购置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相关的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高拍仪、手写板、电子屏、录音笔等设备、设施支出,及改善办理大厅条件支出;

(三)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直接相关的宣传教育(包括对直接管辖的高中进行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印制各类宣传资料、用品的支出)、会议、培训、差旅、交通及邮寄费、电话费、通讯费等业务工作经费支出;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及业务开办过程中的相关支出,包括助学贷款专员等临时聘请人员(含劳务派遣)的劳务支出等,以及支付助学贷款志愿者的生活、交通等补助;

(五)研发、购买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软件(如提供贷款预约办理服务的小程序等)的经费支出;

(六)其他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市级、县级业务代理费分基础和绩效考评两部分。基础部分按照当年业务代理费总额的固定比例进行分配。绩效考评部分根据贷款发放量和助学贷款工作省级考评结果确定。每年5月底前,省中心和省开行对口部门确定上年度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评方案,明确基础和绩效考评部分分配比例,报省教育厅和省开行备案后,组织对各市(州)、县(市、区)上年度的贷款工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业务代理费,严禁截留、挪用,确保业务代理费全部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业务代理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强化预算支出责任。业务代理费如有结余,可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结转使用,对于业务代理费结余比例高、资金效益发挥不明显的单位,在下年度分配资金时视情况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 业务代理费的使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制订具体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编:刘艺

一审:刘艺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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