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纸借条能否认定借款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检察院以公开听证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监督案

    2026-07-30 10:00:21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毛丹丹)7月2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检察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该案系典型的仅凭借条引发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虽承认借条系本人亲笔书写,却主张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参与评议,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决定。


 检察听证现场。​

原审诉讼中,案件唯一核心书证为涉案借条。申请人鲁某某申请检察监督,主张借条虽系本人亲自书写,但系应被申请人黄某某妻子之请出具,案涉借款31200元并未真实发生,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被申请人黄某某则表示,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借款已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

一方承认“字是我签的”,一方坚称“钱已给到位”——在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准确?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借条出具背景、款项交付过程、纠纷产生原因充分陈述。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结合全案证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进行提问。经全面审查、综合评议,检察机关最终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听证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开展释法说理,厘清民间借贷司法审查规则:

借条是书面自认,不能事后轻易否认。合法有效的借条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基础证据,是借款人对借贷合意、借款事实的书面自认。自然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亲笔出具借条的行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仅凭事后口头否认推翻书面证据效力。

口头抗辩需有实质反证,否则依法不予采信。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主张借贷虚假、未实际发生借款的,必须提交足以推翻借贷事实的相反证据。仅以个人陈述、主观辩解,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

现金交付案件并非“唯借条论”,而是综合全案判断。对于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机关会结合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双方陈述合理性等细节综合审查判断。本案原审结合在案唯一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作出事实认定,审查逻辑、裁判尺度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规则。

检察官提醒

对群众——切勿因人情随意出具借条、欠条等债务凭证,避免“假借据、真责任”的法律风险。借贷往来尽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

对当事人——法律赋予一审、二审、再审的权利救济程序,充分保障举证、抗辩、上诉、申诉等合法权利。当事人在诉讼全过程应秉持诚信诉讼原则,积极应诉、主动举证、依法维权。怠于行使权利,须依法承担败诉风险。

责编:刘双昀

一审:刘双昀

二审:曾金春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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