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购买账号遭卖家“找回”,法院判了:退款!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27 16:35:4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7日讯(通讯员 彭晶晶)花399元在二手交易平台买下音乐人账号,本以为是一次性买断,不料交易完成仅三天,账号就被卖家通过申诉渠道找回,自己还惨遭对方拉黑。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虚拟账号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依法判决卖家全额返还购号款项。

2025年4月20日,原告李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的中介以399元的价格向被告吴某购买某音乐平台的音乐人账号。双方沟通期间,吴某明确承诺案涉账号为一次性买断,账号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购买人所有。付款完成后,吴某向李某交付了账号密码,并协助完成了关键绑定信息的变更。然而仅三天后,吴某便通过申诉渠道重置密码,自行找回账号并使用,同时直接拉黑了李某的平台账号,拒绝联系。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除要求吴某返还399元购号款外,还一并主张了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歌曲收益损失、误工费等多项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明确表示同意退还399元购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自愿退还购号费用,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同时,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账号买卖约定,吴某负有保障买家正常使用账号的合同义务,其事后擅自找回账号的行为违反了交易约定,理应返还对应购号款项,故对李某要求返还399元购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核心特征是从事具有持续性、反复性、计划性的经营活动。经核查,吴某出售的是自身注册使用的自有音乐人账号,其二手交易平台账号内无其他在售商品,本次售号属于个人处置自有虚拟物品的偶然行为,与常态化的商业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经营者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条款,该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歌曲收益损失与误工费的诉求,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案涉账号内的十首歌曲为其本人原创并依法享有收益权益,也无法证明其因本次纠纷实际产生了误工损失及具体金额,故法院对该两项诉讼请求同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某退还原告李某购号款399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且吴某于判后第五日向李某支付了全部履行款。

法官提醒,虚拟账号交易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当前绝大多数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均明确禁止账号私自转借、售卖,私下交易不受平台规则保护,原账号注册人可通过身份验证、申诉等官方渠道找回账号,买家极易面临“钱号两空”的局面。建议广大用户尽量避免私下购买他人平台账号,确有相关需求的,应仔细核实账号权属,完整留存交易记录、沟通凭证,提前做好证据固定,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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