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21 11:52:3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振亚 通讯员 朱帅 刘乙)近日,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村(居)委会运行管理关键环节,从设立调整、缺额补选、法人备案、议事决策等10个方面作出部署,着力提升全省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质效。
《意见》明确,坚持布局科学、总体稳定原则,严格规范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范围(规模)调整工作。在班子建设方面,细化村(居)委会缺额补选适用情形、时限标准和程序规范,健全下属委员会配套建设机制,持续优化基层自治组织架构。在法人备案方面,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流程,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及日常使用管理细则。
《意见》完善村(社区)协商决策机制、事务监督机制,提出建立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议事协商体系;规范村(居)务公开内容、时间、形式,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有效履职;明确民主评议的工作流程、评议标准和工作要求,强化评议结果运用。
此外,《意见》强调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加强村(社区)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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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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