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就能甩掉“侵权赔偿”责任吗?桃江法院以案释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7 16:25:4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7日讯(通讯员 胡庆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闯了祸、伤了人,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就能以“孩子不归我管”为由,拒担赔偿责任?桃江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损害纠纷给出了清晰回应。

2025年4月12日,孙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将行人李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住院治疗后,花费医疗费2720.83元,共计造成李某某损失4220.83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产生分歧,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及其父母孙某某、肖某某共同赔偿。庭审中,肖某某辩称,自己已与孙某某离婚多年,孙某由父亲孙某某直接抚养,自己仅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再承担日常监管义务,且孙某未满16周岁骑车上路,是奶奶看管不力所致,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孙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孙某尚未年满十六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婚姻关系的变动,不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监护关系——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肖某某虽未与孙某共同生活,但其监护义务并未免除,亦不能以“抚养费已付”“日常管束不在自己”为由对抗受害人的合法索赔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肖某某共同赔偿李某某各项合理损失28610.83元,扣除已付4220.83元,仍需支付24390元。

法官说法

离婚不是监护责任的“分水岭”,更不是免责的“挡箭牌”。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与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通过定期探视、电话沟通、参与教育等方式,积极履行对子女的思想引导、行为约束和安全教育等监护职责。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既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受偿权益,也为离异父母划出一道刚性底线:监护是责任,不是选择;是法定义务,不可协议免除

对离异家庭而言,比财产分割更重要的,是共同守护好孩子的成长轨迹和法治意识。请务必提醒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6周岁严禁骑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严禁骑摩托车。管教本身,就是最好的保护——既保护孩子免于惹祸伤身,也保护他人免遭无妄之灾,更让自己远离“为孩子的过错全盘埋单”的法律风险。

责编: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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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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