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7 13:15:2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姚威 刘敏
生活困顿无居所,廉租房暖心兜底;家境改善有新房,保障资格是否存续?近日,双清法院审结一起违规占用公租房拒不腾退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此前,岳某与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依规承租廉租房。
合同履行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资格复核工作中,发现岳某名下在辖区内已登记拥有自有住房一套,其家庭居住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核实相关情况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岳某送达限期腾退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因岳某未在限期内履行腾退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依法取消岳某的住房保障资格,解除双方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岳某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限期腾退涉案廉租房。”行政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岳某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腾退房屋的法定义务。为整治公租房违规占用乱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我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双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廉租房是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弱势群体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其承租准入资格及存续资格均有明确、严格的法定标准,承租人必须持续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要求,方可保有承租权益。
本案中,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完整规范。案涉《行政决定书》依法公告送达后,岳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住建部门已依法完成强制执行催告流程,履职程序完备。岳某在自身住房条件改善、不再具备廉租房承租资格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房屋腾退的法定义务,该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住建部门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决定。
法官说法:
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具备公共公益属性,房源资源稀缺有限,专门用于帮扶住房困难、低收入等特定群体,绝非个人长期无偿占用的福利房源。按照住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承租对象家庭收入、房产、户籍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标准时,承租人负有主动申报、按期腾退的法定义务,这既是恪守契约和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在此提醒广大公租房承租户,务必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信息,自觉配合资格动态核查,一旦丧失承租条件主动办理退租手续,让有限的保障住房资源流转至真正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手中,守护民生保障公平,共建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环境。
责编: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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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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