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能协议免除吗?临湘法院:不可以!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6 16:45:3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王凭 刘卿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就能不给吗?时隔多年再主张,过期了吗?

基本案情

小豪出生于2013年,现就读于某中学。父母李某与柳某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小豪由李某抚养,柳某可探望。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至2020年7月,之后小豪随李某及其祖父母生活。2025年9月,小豪诉至临湘法院,要求柳某支付2018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抚养费8万余元,并自2025年9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李某月收入约3000元,柳某月收入3000元至4000元。

柳某辩称,1.离婚协议未约定其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李某之前从未主张,已过诉讼时效;3.自己曾为小豪购买衣物、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节假日接至身边照顾,已尽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李某与柳某虽未约定抚养费,不代表柳某的抚养义务就此免除。

小豪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小豪尚未成年,其主张抚养费系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及教育需要。对柳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小豪的抚养费。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李某与柳某仍共同生活,该段抚养费不予支持;自2020年8月起,柳某虽以实际行动履行了部分抚养义务,客观上减少了李某抚养小豪的经济成本与压力,但这些行为不能完全替代其在不直接抚养期间应承担的抚养义务。结合小豪的实际需求、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柳某支付小豪2020年8月至2025年8月抚养费每月200元,合计12000元,并自2025年9月起每月支付600元,至小豪年满十八周岁。

判决后,柳某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第一,离婚协议可自主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财产分割等事宜,却无法豁免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赋予父母的强制性责任,这种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更不能仅凭协议未作出相关约定,就拒不支付抚养费。

第二,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少离异父母认为多年未曾索要抚养费,诉求便已失效,实则不然。只要子女尚未成年,无论时隔多久,主张权利均合法有效。企图拖延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在法律面前均行不通。

第三,辅助性照料不能替代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方购买物品、节假日接回照顾,虽减轻直接抚养方部分压力,但属补充履行,不能完全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第四,抚养费数额应综合三方因素合理确定。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收入水平及当地生活消费标准,酌定2020年8月至2025年8月每月200元,此后每月6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既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亦兼顾父母经济承受能力。

责编:王相辉

一审:刘澳京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