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反悔”不认账,法院判定违约担责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4 12:50:2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14日讯通讯员 邓颖)企业自主以招投标方式采购服务,发出中标通知后又以“程序不合规”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这样的“反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41日,甲公司乙公司发送“XX活动项目招标邀请”邮件,附详细招标文件。乙公司随即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并提交方案及报价。此后双方多次沟通调整,乙公司于55日提交最后一版报价单。510日,甲公司乙公司发送邮件,明确通知乙公司为中标单位。然而仅两天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项目取消。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以双方沟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程序要求,仅属“普通商务磋商”,否认合同成立。双方协商未果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要约邀请,投标属要约,确定中标人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所涉项目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甲公司自主自愿选择以招投标方式采购服务,有义务按法律规定及真实意思履行义务。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甲公司单套用中标无效规则缺乏依据。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后,双方合同已成立,因此法院对乙公司诉请的合理的直接损失约5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甲公司已主动全额履行。

法官提醒: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投标人的劳动、智力成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废标。

今后,平江法将继续深入贯彻“企业服务年”部署要求,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个案裁判引导企业诚信履约、规范交易,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的安全感,全力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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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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