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7-13 18:23:4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韩爽 伏宇恬 伍嘉珊 蒋慧婷
14岁女孩用家长的账号扫码租借共享电单车,搭载同学上路,撞伤老人。事后,老人把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女孩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7月13日,记者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老人受伤无法带孙增加了家庭生活成本,支持了其误工费的请求,判决女孩及其监护人赔偿老人1.1万余元。
14岁女孩骑车载人撞伤老人
岳阳14岁女孩小甜跟朋友小晨出去玩,使用奶奶的账号扫码租借了一辆共享电单车。小甜驾车搭载小晨在道路辅道行驶过程中,撞上了正在辅道步行的老人,小甜、小晨和老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因小甜未满16周岁骑行电单车,违法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且未靠边行驶,交管部门认定小甜负事故主责。老人违反“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负次要责任。乘客小晨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人多次与小甜家属、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就赔偿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随后,老人将小甜、其监护人及共享电单车运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支持带孙老人的误工费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共享电单车由小甜使用其家人微信账号扫码解锁租用,租赁过程中,平台登录界面及租赁协议均明确标注“若未满16岁,请勿驾驶”的警示提示。小甜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平台的禁止性规定,清楚自身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仍擅自租用并驾驶共享电单车,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涉事运营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该公司已通过多种渠道告知用户“未满16周岁禁止骑行”的规则,对投放运营的共享电单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告知义务。结合平台线上审核、无人值守、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模式,不应对企业苛以超出合理范围的管理责任,因此认定运营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老人损失的认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老人住在岳阳照顾孙子的事实,老人在家照顾孙子,虽然没有获得直接的收入,但其劳动付出减轻了家庭经济成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收入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构成家庭的一种“隐形收入”。老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不仅无法继续照顾孙子,反而需要家人照料,增加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成本,因此,对老人主张误工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老人未举证证明因其受伤导致收入明显减少或支出显著增加,同时结合老人的伤情程度及劳动能力考量,这种“隐形收入”又不能完全等同于相关行业的全职收入,而应系其一定经济价值的适当补偿。故综合相关实际因素,法院酌定按相关行业最低收入标准50%计算老人的误工费。
最终,法院认定小甜承担七成责任,老人自负三成责任,岳阳中院二审判决小甜及其监护人赔偿老人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官:假期严控未成年人网络账号使用
法官提醒,本案中,案涉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骑行年龄,擅自使用家长网络账号解锁共享电单车,撞伤路人,其骑行行为存在根本性过错。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清晰传递了司法导向:监护无小事,尽责方免责。
当前正值暑期,未成年人外出活动增多,广大家长应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监护要求,从严管控未成年人所使用的网络账号,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尤其要在暑期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和安全风险提醒,坚决杜绝未满法定年龄骑行共享电单车等违规行为,切实筑牢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的家庭防线。
同时,本案也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公共出行工具并非玩具,违规骑行、危险驾驶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确保度过一个平安、健康的假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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