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0 19:08:13
基本案情:“它经济”快速崛起,宠物市场持续火爆,商家一句“0元领养”让无数铲屎官冲动消费。 2024年3月,张某与某宠物用品店签订《领养猫协议》,约定“免费领养”猫咪一只,条件是办理分期付款购买猫咪用品—共12期,每期298元,共计3576元。协议还约定,如有逾期,商家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若因个人原因在邮寄猫咪前解除合同,需赔偿15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商家按约邮寄了猫咪和用品,张某支付五期后停止付款。商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086元、违约金3000元及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费用。
法院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向该宠物用品店支付3000元,分三期付清;商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承办法官指出,此类名为“领养”、实为分期购买宠物用品的合同,其法律性质并非真正的无偿领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领养人按月支付的费用,本质上是购买宠物用品的对价,双方形成了对待给付义务。消费者签署此类协议时,应认识到自己参与的是市场交易而非公益活动,须受合同约束。本案中,张某未能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调解方案约定分期付款,同时保障商家在张某再次违约时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兼顾了双方利益。
法官说法:一、“免费领养”实为买卖合同,并非真正的赠与不少消费者被“0元领养”“免费带回家”等宣传吸引,误以为是献爱心活动,签合同后才发现需承担长达数年的分期付款义务。领养本是无偿,买卖则需支付对价,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商家以“领养”之名,实则以分期购买宠物用品为条件获取猫咪,其模式并非定价售猫,而是锁定消费者在指定用品上的长期消费。这种“以猫为饵、以粮获利”的做法,实质是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复合型合同,分期购买用品构成消费者的主要付款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消费者不得以“以为是免费”为由拒绝付款;逾期不履行将构成违约,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宠物的健康出问题,商家不能以“免费”推责“免费领养”宠物后生病或死亡,商家常以“赠与免责”推诿。对此法律有如下要点:1.实为买卖:这类“领养”常以捆绑购买用品为条件,实为买卖合同,商家须对宠物健康承担质量担保义务。2.赠与也非全免责:即便算赠与,若商家明知宠物有病却故意隐瞒,也须赔偿损失。3.“猫死贷不消”不合法:若宠物因健康问题死亡,导致领养目的落空,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停止还款。
2.“免费领养”模式的法律风险当前,此类商业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隐瞒宠物健康状况,仅保障猫瘟、猫传腹两种疾病,大量常见病被排除,甚至“猫死贷不消”;二是捆绑销售高价猫粮,指定品牌价格虚高甚至“查无此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侵犯知情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是格式条款陷阱,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官提示:面对“免费领养”,消费者应保持理性:认清交易本质——并非公益活动而是市场交易,应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仔细审阅合同——重点关注付款义务、分期金额及期数、违约责任、解除条件,杜绝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条款,口头承诺务必写入合同;明确宠物关键信息——要求合同中注明品种、月龄、疫苗记录、健康状况及宠物用品的品牌、规格、市场参考价;留存证据——保管好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诊疗记录等,遇宠物健康问题及时保存医院化验单、诊断证明。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向消保委投诉、向行政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权。图片“领养代替购买” 本是充满人文关怀的理念,若被不法商家利用成为牟利工具,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背离了领养的初衷。唯有认清合同背后的法律关系,才能避免“爱心变糟心”,让领养回归温暖本质。(刘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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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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