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新域 | 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治理的创新与优化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0 09:15:42

刘涵颖

2023年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近两年来,其制度效应正在实践中逐步显现。此次修订不仅是对既往公司治理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对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法治回应。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其优化与重构涉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共性制度安排,也包含国有企业特有的治理要求,成为新《公司法》视域下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与时代价值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职责划分与制衡机制的制度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的“三会”体系,与经理层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体现资本意志;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防范权力滥用;经理层执行决策,组织日常运营。四者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新《公司法》在治理结构方面的修订,体现出简政放权、强化监督、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清晰取向。

在权力配置层面,新法取消“股东大会”称谓,统一使用“股东会”。同时,股东会职权由11项缩减为9项,部分经营决策权下放至董事会,厘清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责边界,有助于提升决策效率,避免权力交叉导致的治理混乱。此外,新法强化股东知情权,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增强监督能力。在董事会层面,新法取消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设置空间。在监事会层面,新法允许小规模公司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名监事,甚至可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不设监事,降低了中小企业治理成本;审计委员会也作为监事会替代选项被引入,为公司提供多元化监督路径,强化内部制衡机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新法亦作出积极回应:完善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的救济路径;优化股东会召集程序,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扩大出资财产范围,增加股权、债权等出资方式。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新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股东关系奠定了基础。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法自2024年7月施行以来,上述制度创新已在司法与公司实践中逐步落地。比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新法第五十七条,在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中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结束了各地裁判标准不一的局面;重庆市渝中法院适用第八十八条,审结首例未届期股权转让纠纷,厘清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第五十四条,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治理架构调整方面,振华股份率先由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职权,重庆农商行等多家机构也相继推进类似调整。这些实践既检验了新制度的可适用性,也暴露出审计委员会监督实效、中小股东行权成本等尚待长期观察的问题。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路径

在新《公司法》视域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地位、职责与工作机制,确保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探索将党委(党组)会纳入治理结构实体层面,形成“四会一层”(党组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新格局。

提升各治理主体的独立性与权责对等性,是各类公司治理效能提升的内在要求。现实中,部分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董事会、监事会产生与运作的现象,导致决策与监督流于形式。对此,应完善董事、监事的选任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等制度安排,减少管理层对监事会成员的干预,增强其履职独立性。同时,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将履职情况与薪酬激励、职务任免挂钩,推动权责真正对等。对于大型企业集团,还可探索事业部制、子公司制等多元化治理模式,赋予各业务单元更大经营自主权,激发组织活力。

强化监督职能,构建多层次制衡体系,对于各类公司防范内部人控制、保障健康运行均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降低了代理成本,同时对监督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司应在董事会中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完善监事列席董事会等制度安排,形成监督与经营的良性互动。同时,定期开展董事、监事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与风险应对水平,确保监督职能不因制度简化而被弱化。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是各类公司及符合披露条件的相关企业增强公信力、赢得社会认同的重要途径。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与治理动态。在此基础上,主动拓展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广度,如战略规划、风险管控、社会责任等内容,增强市场信心。信息披露不是“全盘托出”,而是要在满足监管要求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以专业化、标准化的方式展现公司治理的成熟与担当。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公司法》的出台,既是对时代变革的积极回应,也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未来,随着法治环境优化和治理实践推进,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必将展现更强的生命力与时代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坚持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也要尊重各类经营主体的制度选择空间,方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实现多元优化与共同进步。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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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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