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湘潭客户端 2026-07-09 15:12:4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9日讯(李涛 田英姿)百万粉丝女装博主的穿搭美照,被一家百货商行随手“搬运”到自家网店商品链接上用作宣传。博主维权索赔2.5万元,商家却认为“店铺几乎没成交,不算侵权”。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林某是抖音、小红书平台的女装博主,双平台粉丝超80万,账号实名认证,日常发布本人担任模特拍摄的服装图文及视频。2024年8月,林某发现葛某经营的“时尚生活馆”在快手平台销售女士套装时,擅自使用含其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宣传。经互联网公证处证据保全后,林某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查明,该百货商行快手店铺自开业以来仅有一笔男装真实成交订单,2025年9月得知被诉后即下架侵权图片,同年11月关闭店铺。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使用林某肖像推广所售商品,已构成肖像权侵权。
“值得强调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便商家未实际获利,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同样构成侵权。”办案法官介绍。
鉴于侵权照片已下架、店铺已关闭,停止侵权的诉请无事实基础;被告使用范围有限且未造成原告名誉减损,原告亦未举证精神受损,法院对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综合考量原告知名度、维权支出、被告经营规模极小、侵权时间短、影响范围窄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电商经营者“随手保存、随意使用”网络图片风险极高,凡含他人肖像的照片,无论下载自网络还是截取自博主主页,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均不得擅自商用。
责编:胡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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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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