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 以案释法——2026年度娄底市特种设备领域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07 10:40:20

当前,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持续纵深推进,为持续压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整治叉车、压力管道、气瓶充装、设备档案管理等领域突出违法乱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以案促治作用,切实整治行业惯性隐患、杜绝侥幸违法心态,坚决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现公布第二批5起特种设备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督促全市各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深刻汲取教训、对照自查自纠、全面整改提质。

案件一: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595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查实该公司场内正在投入使用的3台叉车均未按规定完成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叉车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法定强制检验特种设备。设备长期未开展定期检验,设备磨损、部件裂纹、制动失灵、液压故障、转向失效等隐性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查治理,极易引发叉车侧翻、货物坠落、人员挤压碰撞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警示各类工业、农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检验制度,做到设备合格在用、隐患清零,坚决杜绝带病运行、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案件二: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蒸汽管道案

2025717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交办线索,对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核查,查实该公司新架空铺设的主蒸汽管道,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开工告知,且无法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属于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工业蒸汽压力管道承压高、介质温度高,安全风险极高。未经法定机构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安装焊接质量、支架固定、隔热防护、耐压性能均无法保障,易出现焊缝超标、管道破损、支吊架脱落、介质泄漏等重大隐患,极易引发高温灼伤、爆炸等安全事故。本案警示化工、医药、制造等涉压力管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设备安装告知、监督检验法定流程,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投入使用,从安装源头杜绝设备安全隐患。

案件三:某能源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20251111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59月起,未按规范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核心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同年1127日复查确认,该公司相关档案仍未整改落实到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安全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核心依据,是设备日常管控、隐患排查、维保检验、故障处置的重要台账。企业未建立、不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意味着设备日常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管控机制缺失,无法实现设备动态监管和隐患闭环治理。本案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一台一档、全程留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设备采购、安装、使用、维保、检验、故障处置、报废全流程档案资料,夯实特种设备精细化管理基础。

案件四: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51118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实该充装站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未逐只核查气瓶检验有效期、瓶体安全状况,未对充装后气瓶压力、密闭性进行安全核验,自202510月起未建立任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台账记录。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后,1127日复查仍未整改到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3充装检查与记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全程记录制度是防范气瓶爆炸、泄漏事故的核心关口,是燃气充装行业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气瓶超期未检、瓶体破损、充装压力超标、密闭性不达标等问题,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本案警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一瓶一查、一瓶一记、全程溯源”工作要求,杜绝形式化作业、习惯性违规,从充装源头阻断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案件五:某塑料制品经营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648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场(厂)内专用叉车,该设备未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属于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叉车无论作业范围大小、使用频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均属于法定强制检验特种设备,无任何豁免情形。部分中小微仓储、加工、经营单位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存在小型叉车无需年检、场内作业无风险的错误认知,侥幸违规使用超期未检设备,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精准聚焦小微企业特种设备管理薄弱环节,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务必摒弃侥幸心理,常态化开展设备自查,严格落实定期检验、停用报备、隐患整改等主体责任,彻底整治小微企业特种设备监管盲区、隐患死角。

全市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充装、维保单位要以本次曝光的典型案例为深刻警示,结合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生产行动年工作部署,聚焦叉车、压力管道、气瓶充装、设备档案管理等高频隐患领域,开展全覆盖、无死角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紧盯小微企业、重点行业、关键设备,严厉查处超期未检、无证使用、档案缺失、违规充装等违法行为,常态化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全力防范化解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持续稳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稳定形势。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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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王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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