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向光 湘江论见 2026-07-06 15:28:21
导读:
LV诉茉莉奶白,一审判赔1030万。社交媒体上,网友们的情绪出奇的一致:愤怒。
而与此同时,大量媒体都在做同一件事:普法。他们告诉网友:“商标法就是这么规定的”“茉莉奶白确实构成了侵权”“我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
这些道理都对,但全部打在了空气上。
因为网友的愤怒,从来不是为了保护茉莉奶白。他们甚至不否认茉莉奶白“抄了”。
他们真正追问的是另一件事:凭什么,这个四瓣花的图形,就成了你LV的?一个从东方传统纹样中汲取灵感的西方奢侈品牌,通过现代商标制度将公共审美锁进自己的保险柜,然后掉过头来,围剿同样生长在这片文化土壤上的本土品牌。
——这才是愤怒的根源。
当然,我们不能止于愤怒。或许,我们还能在制度、技术和企业层面做更多建设性的工作。
那朵从隋唐走来的宝相花,注定不会只开在一家法国公司的商标册上。

(LV花卉图形和茉莉奶茶商标)
2026年6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害LV七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涉案门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茉莉奶白还需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抖音等六大官方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该案于2025年5月15日在苏州中院立案。案件的主角,一方是成立于1854年、拥有170多年历史的国际奢侈品巨头,另一方是成立于2020年、主打“东方追香新茶饮”、截至2026年5月全球门店已超2400家的本土茶饮品牌。
一个关键事实被多数报道提及、却未被充分解读:茉莉奶白并非“不知情”地撞上了LV的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显示,2024年3月起,茉莉奶白关联公司曾多次申请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餐饮住宿等,但这些申请均被驳回。截至2026年7月1日,茉莉奶白四叶花卉商标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状态。在明知法律授权缺位的情况下,茉莉奶白将该图形大规模投入全国近2500家门店的产品包装、门店装潢及线上宣传中。需要指出的是,茉莉奶白曾在2024年完成“MOLLY TEA四叶星”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但著作权登记不等于商标权,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一审判决后,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回应称“将上诉”。7月2日晚,茉莉奶白小程序将原本黑色的Logo换成了彩色。律师分析认为,这是一个标准的危机公关动作,意在释放“我们在行动”的信号,但在法庭上只能被视作“停止侵权”的补救措施,无法改变侵权已发生的事实。
判决公布后,舆论场呈现出另一番景象,耐人寻味。
一方面,在社交媒体上,“奶茶店因一朵花赔了上千万”“LV告茉莉奶白”等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榜首,讨论量数以亿计。
另一方面,茉莉奶白短视频账号两日内逆势涨粉,部分门店出现排队“爆单”现象。这种看似矛盾的“惩罚性消费”,本质上是一种情绪的投票。

(茉莉奶白线下门店排队爆单)
翻看高赞评论,真正获得共鸣的并非“支持抄袭”的声音,而是三类追问:
第一类,指向源头。“LV这个花纹跟唐代宝相花有什么区别?”“我们博物馆里的织锦上全是四瓣花,算不算提前侵权?”有网友更是直言:“LV用的是中国传统的图案,索赔金额应该高达百亿”。这类评论背后,是公众对“文化归属”的本能敏感。相关资料显示,“宝相花”盛行于隋唐时期;现藏于日本正仓院的唐代紫檀木画槽五弦琵琶,其背面的宝相花纹与LV菱形花纹高度相似。
第二类,指向公平。“一个做奶茶的,一个做包的,消费者会因为买杯奶茶就以为自己在买LV吗?”“这也算混淆,那所有画花的企业是不是都得倒闭?”这类质疑触及了“跨界混淆”认定在常识层面的质疑。
第三类,指向动机。“LV去年在中国赚了多少钱?缺这一千万吗?”“专门挑本土成长中的品牌下手,精准得很。”这类情绪,已经指向了“商标霸权”的冷酷算计。
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专业媒体把公众的这些情绪简单归结为“法盲”“仇富”“民粹”,始终聚焦于普法教育,却回避了一个问题:如果法律得出的结论与千万人的常识直觉严重冲突,那么我们是否需要追问,法律在这个具体情境中,出现了与正义感的脱节?
公众不需要被“科普”商标法,至少不需要被科普“LV有注册商标”这种常识。
公众需要的是有人回应他们的追问:那朵花,凭什么成了你的?



(部分媒体和网友评论截图)
要回应这个追问,必须回到LV Monogram的历史现场。
1896年,路易·威登之子乔治·威登设计出经典的Monogram帆布图案。图案由圆圈包围的四叶花卉、菱形花卉及LV字母交织而成。根据LV中国官网的介绍,这一设计“融合了源自Asnières家族宅邸的厨房瓷砖、新哥特艺术与‘和风纹饰’的多元灵感”。乔治·威登也曾在传统日本家族图纹中寻找灵感。

(LV官网截图)
换言之,LV官方自己承认:Monogram的设计灵感,来自东方。具体而言,是日本徽章与和风纹饰。而日本的这些纹饰,其源头又可追溯至中国唐代传入的宝相花等纹样。从文物上看,这条文化传播的链条是清晰的:中国隋唐宝相花→日本传统纹饰→LV Monogram四叶花卉。当然,目前我们尚不能完全说四叶草起源于中国文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四叶草商标必然源于古代传统文化符号。
LV的四叶花卉图形并非凭空原创。四瓣、八瓣的对称花卉构图,是东方装饰艺术数千年来反复使用的基础母题。它们属于人类共同的视觉遗产,从未被任何个人或机构主张过“原创”。故宫博物院资料显示,宝相花“一般以某种花卉为主体,中间镶嵌形状不同、大小粗细有别的其它花叶,尤其在花芯和花瓣基部,用圆珠作规则排列,似闪闪发光的宝珠,富丽华美”。
LV当然完成了自己的“二度创作”,将传统纹样与品牌字母结合,形成了具有辨识度的商业符号。这一点无人否认。但“二度创作”与“原创”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从公共文化宝库中汲取营养,与将公共资源私有化后禁止他人继续汲取,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
然而,现代商标法不关心这些。
商标法不溯源、不考古、不问“这个图案从哪里来”。它只问一件事:谁先注册?谁先用?谁的知名度高?在法律的世界里,文化源流是无效证据。
而这,恰恰是公众追问了一路的问题。
放下情绪,必须承认:从现行商标法的技术层面看,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是有充分依据的。
首先,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这是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支撑。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在中国注册已久,且经由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LV做箱包、茉莉奶白做奶茶,行业不同,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恰恰覆盖了这种情况。而正在修订中的商标法拟明确,无论是否在我国注册,只要构成驰名商标即可适用跨类保护。
其次,近似性判断与混淆可能性。法院将双方图形进行比对后认为,在构图要素、排列方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构成近似。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华权表示,从视觉上看,被告茉莉奶白的四叶草花卉Logo与原告LV享有权利的标识没有明显区别。此处的“混淆”不仅指误认商品来源,还包括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等关联关系。法院认为,考虑到LV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在看到茉莉奶白使用类似图形时,“容易认为该商品与路易威登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此外,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可能基于“淡化理论”。即使消费者明知这不是LV的奶茶,法院仍可能认为,该标识在奶茶场景中的广泛使用,会削弱LV符号的稀缺性与显著性。这意味着,LV的商标权不仅是在防止“认错”,更是在防止“掉价”。当法律允许一个奢侈品牌以“保护高级感”为由,封锁一个源自公共文化的图案在大众消费领域的使用时,商标权就从“识别工具”异化成了“等级壁垒”。

第三,主观故意的推定。这是本案最不利于茉莉奶白的事实。自2024年起,茉莉奶白多次申请注册相关图形商标,均因与LV在先商标冲突而被驳回。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大规模商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被推定为“明知故犯”。一审判决书明确指出,“茉莉奶白多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处于无效状态,却仍大规模商用,存在主观攀附商誉的故意”。
第四,赔偿额的计算。法院采用了“侵权获利+合理开支”的计算方式:茉莉奶白2025年营收约40亿元,使用侵权标识的产品占比约35%,据此估算侵权获利约1000万元。这一算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1030万元的判赔金额创下了国内新茶饮行业商标侵权案件的新高。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伟民指出,这一金额属于商标领域较高的判赔。
客观地说,一审判决在法律技术层面经得起推敲。多位知识产权律师分析认为,茉莉奶白二审“翻盘”、改变侵权认定的难度较大,改判空间主要在赔偿数额上。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兵认为,二审大幅改判的概率较低,双方后续交锋的焦点更可能集中在赔偿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图样与LV图样之间是否存在核心差异。
但法律的“技术正确”,不等于它在这个具体案件中完成了“正义”。
法律可以判茉莉奶白赔钱,但法律判不了“四叶草属于LV”这句话在文化上是否站得住脚。
当商标法被用来保护一个从公共文化中抽取的符号、并禁止同文化土壤中的后来者继续使用时,法律就容易沦为一些人进行文化垄断的工具。
法律判决应当被执行,这一点没有商量。
茉莉奶白在明知商标申请被驳回后仍大规模商用,商业决策上的重大失误不容回避,所有创业者也应引以为戒。
但“尊重判决”不等于“放弃追问”。
令人失望的是,在当前的舆论场中,媒体们鲜有涉及这道命题。更多的报道中,是一遍又一遍地“普法”——告诉网友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茉莉奶白确实错了、我们应该理性。这话没有说错,但未免苍白。
因为公众的愤怒不是来自“不懂法”,而是来自“懂了法之后,发现法与理、情之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那条鸿沟里,躺着几千年来的东方纹样传统,躺着一个民族对自己文化符号的朴素归属感,躺着对“以大欺小、以资本压人”的本能反感。
有观点指出,“不管LV的商标是否取材或借鉴了中式文化中的传统花纹,都不影响其作为注册商标甚至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这话在法律上当然是对的。

但法律对的事情,伦理上就一定对吗?
当一个品牌从公共文化中汲取营养完成原始积累,然后转过身来用法律武器禁止其他人从同一片土壤中汲取营养——这种行为,从法律层面可以“维权”,在伦理上是否应该“饮水思源”。
LV的老花图案诞生至今不过130年。就在2026年这个Monogram问世130周年的年份,LV一边在全球高调庆祝这个“百年图腾”,一边在中国法庭上追索着与数千年东方纹样高度相似的图案的“专属权”。而宝相花在中国的历史,可以上溯到隋唐,乃至更早。一个只有130年历史的商业符号,要通过法律去封锁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公共纹样。谁才是真正的“后来者”?谁才是真正应该“让开”的那一个?如果我们承认“法治”不只是冷冰冰的法条堆砌,而应该是有温度的正义实践。那么,当公众情绪如此集中地指向同一个方向时,值得反思的或许不只是公众,还有那个被资本撬动的制度杠杆本身。公众的情绪或许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但在文明和伦理的层面上,它们无比真实,无比正当。
是的,LV赢了官司。但在很多中国消费者的心里,它输掉了另一样东西,那种东西,我们中国人叫“服气”。而那1000万赔偿,在公众看来,不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更像是向后来者收取的“文化过路费”。这笔钱,法律认了,人心却没有认。
或许,我们需要的不是推翻判决,而是开始着手修补那道缺口:
第一,在制度层面。商标审查中是否应当引入“传统文化元素溯源”义务?对于明显源自公共文化的传统纹样,即使获得了显著性,其保护范围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禁止权利人对“同文化脉络下的善意使用”主张绝对排他权,或要求权利人在维权时承担更严格的“混淆/淡化”举证责任。同时,有实务人士指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商标的审查中,已逐步形成一种共识:非遗名称原则上属于公共资源,不宜为个体独占专用。这一思路能否延伸至传统纹样图形领域,值得探讨。
第二,在技术层面。是否可以建立中国传统文化纹样数据库,作为商标审查的在先权利参考?这一设想已有实践基础。2024年全国两会上,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正式提出建立中华民族美学纹样数据库的建议;目前,相关企业已采集数千种民族美学纹样,其中部分成果已完成版权登记。当申请人试图注册与宝相花、回纹、云雷纹等高度近似的商业标识时,审查机关至少应当告知:该元素源自公共文化,其注册不意味着对文化元素本身的垄断。这既能保护创新,也能防止“合法圈地”。
第三,在企业层面。本土品牌或许需要建立更清醒的风险意识:“致敬传统”不能成为忽视商标检索的借口。但更大的追问是:当LV可以用一个源自东方的图案封锁整个东方美学在当代商业中的表达空间时,本土品牌的“东方叙事”到底还有多少安全地带?值得庆幸的是,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对“以公有领域元素为主要特征的商标”保护范围加以限制的探索,比如在“下沙烧卖”案中,法院明确非遗地名商标“不能排他性占有公共资源”;在“半城烟火半城仙”案中,二审法院更是直接认定恶意抢注城市文化标语构成权利滥用,驳回全部诉请。这些探索虽然仍是零散的,但已经释放出清晰信号:源自公共领域的标识,不应成为私权围猎的猎物。然而,这不是茉莉奶白一家的困境,而是所有试图用“国潮”“东方美学”讲故事的中国品牌的集体困境。
法庭的钟声响了,但历史的回声还没落定。那朵从隋唐走来的宝相花,注定不会只开在一家法国公司的商标册上。
责编:万枝典
一审:谭思敏
二审:唐能
三审:唐婷
来源:湘江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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