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04 12:58:0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邹晋萍
2026年6月17日10时,新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在G354国道孟公镇桥头村路段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大型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经现场检查,驾驶人王某驾驶湘KY69xx大型普通客运班车,从新化县琅塘镇载客前往新化县城,车辆核载29人,实际载客44人,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

为从严震慑客运行业违法乱象、强化警示教育效果,新化公安交管立即成立专班,开展侦查工作,并迅速与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接,启动快侦、快诉、快判联动机制。2026年6月24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案从6月17日路面查获、立案侦查,到6月24日判决,全流程仅用时7天。新化公安交管迅速将此案例推送至全县客运企业进行警示教育,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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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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