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04 10:37:55
2019年,A公司为扩大口罩产能,承租B公司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租赁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并约定如在租赁合同半年内达成厂房购买协议,则租金抵购房款。A公司依约购置专用生产设备,建立完整的口罩生产线。
2022年,B公司资不抵债,案涉厂房被司法查封拍卖。受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A公司亦停产且欠付租金。2025年9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12月,管理人以A公司欠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40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则称合同性质实为“以租代购”,因出租方违约导致设备面临报废风险,故拒绝支付租金并主张债务抵销。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
若按常规思路判决解除合同,限期腾退,将面临“三输”局面:A公司生产线拆除后即沦为废铁,破产财产因缺少生产设备则整体价值贬损,强行腾退极易衍生其他诉讼。
面对困局,该案承办法官并未就案办案,紧扣“企业服务年”行动部署,展开了一场司法“破壁”行动,让生产线“活着”流转,实现资产价值倍增,提出了“厂房+生产线”捆绑式整体处置方案。不再要求A公司先行拆除腾退,而是将投入的生产线作为破产财产的增值部分,与债务人名下的厂房一并评估拍卖,并约定:“生产线部分的拍卖款在扣除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承租人。”
面对管理人怕担责、承租人怕吃亏的双重阻力,经过多轮“背靠背”与“面对面”磋商,承办法官一方面向管理人释明方案可提升资产溢价、加速资产变现,另一方面安抚A公司情绪,如拍卖成交,承诺保障其设备价值权益。经数次协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其价值与效果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是开辟了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新路径。本案突破了“先腾退后拍卖”的传统路径,“带生产设备整体处置”模式不仅保留了资产的完整使用功能,还极大提升了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二是彰显了主动担当的为民本色。摒弃机械司法,避免了“杀鸡取卵”式的资源浪费,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缩影。三是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范本。本案的成功调解,一次性解决了租赁合同解除、欠付租金、设备归属、场地腾退以及潜在的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实现了“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难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本。
来源:“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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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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