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7-03 19:19:5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鑫 祝璞
68岁清洁工在打扫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拒绝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在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认定工伤决定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
7月3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通报该案,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为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撑腰。
清洁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不服起诉
陈梅(化名)是长沙某公司聘用的清洁工。2022年7月23日8时37分许,68岁的她在某路段打扫路面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陈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脑损伤等。随后,她以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长沙市人社局予以受理并向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该公司认为陈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回函称不认可与陈梅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陈梅为工伤。
2024年2月6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某公司仍不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及答复意见,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本案中,陈梅属于某公司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属于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故某公司应对陈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经长沙市政府复议审查,决定维持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新规填补超龄劳动者工伤法律空白
法官介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前提,在特定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最高法在相关答复意见中提到,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即使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也应依法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提醒,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该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直接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解决了以往超龄劳动者因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无法参保的难题。因此,未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发生工伤后由单位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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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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