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 2026-07-03 13:01:47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解读
制定背景
原《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4号)将于2026年7月8日到期。为适应新时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6〕8号),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
核心业务热点问答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哪些要求?
答: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2.单位能不能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新办法新增一类禁止缴存情形,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还能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新办法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4.哪些人员可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在我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校青年人才,可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单位形式为其本人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5.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6.单位暂时性停止经营并未注销法人主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单位暂停经营且无在职职工的,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保缴存证明、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账户封存;封存单位需恢复缴存的,可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申请表》、专管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启封。
7.新参加工作、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和起始时间怎么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职工是指在关联单位间调动、行政事业单位间调动、转业军人安置等可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通知的情形,其余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8.职工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怎么缴存?
答:职工与单位在当月15日后(含当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应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当月15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双方协商决定。
9.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应自单位账户设立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多个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转移合并。
10.职工账户转移(市内、异地)有什么规定?
答:(1)职工账户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异地公积金账户跨中心转入长沙的,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或单位专管员提交申请办理。其中职工账户在长株潭三地间转移的,新开户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11.住房公积金的结息规则是怎样的?
答: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缴存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12.缴存人可以通过哪些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答:可通过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网上业务大厅、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
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长金管委〔2026〕8号: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制定背景
原《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将于2026年7月8日到期。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更好服务广大缴存人提取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6〕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
核心业务热点问答
1.缴存人能以配偶婚前购买的自住房申请提取吗?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提取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以下简称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可以办理还贷提取。
2.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答:《办法》区分本市和长沙市外购房两种情况,明确在本市购房的仅以本市有效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在长沙市外购房的以本市和购房地有效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3.缴存人家庭购房时间如何认定?
答:《办法》结合业务实际,将一手房(含期房和现房)和二手房购房时间认定标准统一为以契税完税证明入库时间为准。
4.离异缴存人申请提取需要提交婚姻证明吗?
答:根据《办法》规定,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需提交婚姻证明,并简化离婚婚姻证明资料,协议离婚的缴存人不再统一要求同时提交离婚协议,但缴存人申请按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提取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
5.缴存人申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时限是多久?
答:《办法》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时限,从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
缴存人家庭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的,应自契税完税证明入库之日起12个月后的24个月内申请提取;所购自住房为本市期房的,可自契税完税证明入库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提取。缴存人家庭按揭贷款购买自住房的,应自契税完税证明入库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提取。申请提取时,房屋产权应为未注销状态。
缴存人家庭申请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应自增设电梯联合备案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提取。
缴存人家庭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的,时限起算方式与原规定一致。
6.缴存人申请购房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办法》将购房提取时限从24个月延长至36个月,缴存人家庭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按揭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付款金额。同时,《办法》规定购买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或首付款金额以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取低值确定,不再将评估价作为提取额度的确定依据。
7.缴存人购房后又将房屋出售,是否可以该套房屋申请购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时,房屋产权应为未注销状态,但申请还贷提取时已正常或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8.缴存人申请还贷提取时限是多久?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家庭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可每月提取一次。未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9.缴存人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申请还贷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家庭办理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的,每月提取额为上一期正常还贷额,累计可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10.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需缴存多久?可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实际汇缴额,且不超过近12个月的实际汇缴额。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的,提取额不超过本月实际租金。
11.缴存人申请出境定居提取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出境定居且已注销本地户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12.缴存人去世后,受遗赠人申请提取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办法》规定,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应提供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遗赠协议(或公证书)。
13.缴存人去世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尚未成年,应如何申请提取?
答:根据《办法》规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监护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申请提取的,除提供该提取情形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
14.缴存人家庭或父母、子女患原办法规定的9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是否可以申请提取?
答:根据《办法》规定,重大疾病提取的病种范围从原办法规定的9种扩展至35种,基本覆盖当前病程较长、费用较高、影响较大的病种类型。缴存人或其父母、子女所患的疾病为35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提取。
15.缴存人遭遇重大灾害申请提取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办法》规定,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个人负担重大灾害损失部分证明(明确损失金额)和亲属关系证明。
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长金管委〔2026〕9号: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制定背景
原《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6号)将于2026年7月8日到期。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6〕10号),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
核心业务热点问答
1.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在异地城市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答: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符合按区认定住房套数及核减套数等政策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借款人家庭办理一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办理二手房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借款人家庭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前款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不含商转公贷款),即一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6万元;二手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符合青年人才等额度上浮政策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4.借款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何测算可贷额度?
答:借款人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5.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合同签订有时间要求吗?
答:有,借款人应在贷款审批通过后60日内签订借款合同,超期未办理的,长沙公积金中心有权撤销该笔贷款业务。
6.办理商转公贷款是否应以本套住房设定抵押?
答:是的,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以本套住房设定抵押。
7.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是怎么规定的?
答:借款人自受委托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8.提前部分还款政策有什么新变化?
答:取消“每年申请1次,每次间隔12个月”的规定,借款人家庭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期后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办理公积金对冲部分本金的金额不低于3万元,自筹资金偿还的金额不低于1万元,也可以同时选择对冲加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金额不低于前述规定。
9.如果公积金贷款逾期,会有什么影响?
答:借款人家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长沙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并将逾期记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0.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缩短贷款期限吗?
答:可以,借款人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但在贷款期间只能申请变更还款方式1次。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缩短贷款期限按照商业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责编:封豪
一审:封豪
二审:陈新
三审:刘永涛
来源:长沙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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