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崇 刘瑾玉 李雨晴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03 11:47:31
【基本案情】
“停在家门口的路上,还要收钱?”这大概是很多车主面对路边停车收费杆时的第一反应。龙山县的张某,就是那个把这种“不爽”坚持到底的人。
近年来,城区路侧停车收费解决了“一位难求”的痛点,但也让少数车主产生了“逃单”心理。以为把车往路边一停,装作不知道收费,就能“免费午餐”?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那年,某城投公司被确认为某县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取得城区部分路侧停车收费管理权限,并安排旗下一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及收费等工作。
当地城投公司接手了城区智慧停车项目,路边的泊位装上了监控,划上了白线,明码标价开始计时收费。这本是为了挤出长期占位车、盘活泊位资源、解决“停车难”的民生工程,却成了张某眼中的“冤枉钱”。
从2023年初到2024年开春,张某像往常一样,在县城各处路侧泊位断断续续停了几十次车。然而,当账单寄到手里时,数字让他傻了眼:2466元。
“我根本不知道这要收费!也没人告诉我,这不是侵犯我消费者的知情权吗?”张某觉得委屈,拒付这笔钱。任凭城投公司发短信、贴条、公示催缴,他都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城投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这场关于“路边停车该不该掏钱”的拉锯战,最终交给了法官裁决。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告知义务已履行,城投公司在收费路段显著位置设置了收费公示牌,并通过政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多渠道广泛宣传。不存在“偷偷收费”的情况。事实合同已成立,张某将车驶入泊位,城投提供了管理服务,双方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提出的其不知道路侧临时泊位停车需缴纳费用,无需向某城投公司缴纳停车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作为驾驶员,应当注意观察路况及标识。张某以“不知情”为由拒付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某城投公司全额支付停车费246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张某已主动履行缴费义务。
【专家点评】
湘西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李雪
小车位,大民生。路侧停车收费不仅是“收钱”,更是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公共资源,解决“一位难求”的痛点。
本案中,城投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作为车主,享受了便利就应当支付对价。试图以“没看见”“不知道”来逃避缴费义务,不仅有违诚信,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还将承担败诉风险。自觉缴费,是对公共资源的尊重,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张某停车、城投提供管理服务,事实服务合同成立。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拖欠费用构成违约,需支付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龙山县政府合法施划路侧泊位,城投获授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城投多渠道公示+线下标牌,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侵犯知情权。
温馨提示:
公共资源谁占用,谁付费。下次路边停车,记得关注一下周边的收费公示牌哦!自觉扫码缴费,做个文明的“驶”者。
本期文案整理: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崇 通讯员 刘瑾玉 李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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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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