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玩闹受伤,学校该不该赔?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30 17:30:50

临湘法院:已尽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酌情补偿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30日讯(通讯员 李洁 王凭)课间玩闹致同学骨折,学校是否该为这起意外“买单”?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学生因嬉闹致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天与小宇均为临湘市某中学在校学生。某日早晨7时32分(属课间活动时间),二人并排走至教学楼一楼大门口处时,小宇突然拉住小天手臂做出背摔动作,造成小天右臂骨折,学校当即将其送医治疗,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附加险约定:校方无管理过错,但法院判决需补偿伤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费用。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天将小宇及其监护人杨某、临湘某中学、某保险公司诉至临湘法院。

小宇辩称,并无伤人故意,事发在校内,学校应当担责。

临湘某中学辩称,受伤是小宇突发个人行为导致,校内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赔付以学校存在过错为前提,校方无责则无需理赔。

法院判决

关于小宇的责任问题。根据现场视频,小天与小宇事前并无矛盾,本次受伤属于突发嬉闹意外。小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预判动作风险、控制力度,存在明显过错,需全额赔偿。因其尚未成年,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杨某承担。

关于学校的责任问题。学校提交安全教育方案、日常安全记录、学生行为准则等证据,足以证明学校已建立并落实了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措施。本次伤人行为突发且无法提前预判,校方设施无安全隐患,事发后及时送医,已完整履行教育、管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考虑到学校已投保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具备相应风险分担渠道,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轻受害家庭经济负担,酌定学校给予适度补偿,该笔款项由保险公司在无过失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最终,临湘法院判决杨某赔偿小天损失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向小天支付补偿款9千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学生在校嬉闹受伤,学校是否必然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即学校仅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于受害方,而非学校自证无过错。判断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应综合审查以下要件:

其一,学校是否常态化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本案中,学校提交的行为规范教育方案、安全教育记录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对学生开展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其二,学校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事故发生于早晨到校后的自由活动时间,小宇的背摔动作系突发嬉闹行为,非学校日常管理所能合理预见。其三,学校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职责。学校在教学设施管理方面不存在缺失,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小天送医治疗,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综上,临湘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小天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学校不应成为“无限责任主体”。只要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既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循,也是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力保障。

关于经济补偿的性质说明。本案校方给付的经济补偿,是依托校方无过失保险保障、出于公平原则对伤者的人文关怀,不等同于校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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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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