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盗用博主穿搭照片卖货 法院:构成侵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30 17:29:3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30日讯(通讯员 王雪婷)一名拥有过万粉丝的时尚博主,意外发现自己的穿搭照片被某电商平台网店盗用,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判令该网店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基本案情】

小杨系某社交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在该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穿搭视频及图片,粉丝数量约1.6万人,累计获赞与收藏数达40余万。

2026年2月,小杨意外发现某商行未经小杨授权许可,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带有小杨肖像的图片用于店铺及产品广告宣传,且链接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销量。

(案涉照片原图)

(侵权店铺中涉案肖像照片)

小杨认为某商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便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行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案中,被告某商行未取得原告小杨本人同意,在其注册并经营的网络店铺所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小杨肖像的图片,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及宣传,侵害了小杨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考虑到小杨作为一名拥有过万粉丝数量的博主,其肖像确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虽小杨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但综合考虑小杨的知名度,某商行使用小杨肖像照片的数量、用途、侵权情节及小杨维权的合理支出等情形,法院酌情确定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6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小杨肖像权的行为,删除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使用小杨肖像的照片,在其经营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向小杨公开致歉十五日,并赔偿小杨各项损失6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肖像的获取与传播更为便捷,也放大了侵权风险。该案中,商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推广,即使被侵权人并非知名明星,其肖像权同样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判决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者或受害者,唯有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敬畏,才能避免踩踏红线。使用他人肖像前务必取得授权,既是守法底线,也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

责编:张颖琳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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