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芳惠 2026-06-30 17:45:1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朱芳惠)近日,安乡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精准调解,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又兼顾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了“劳企双赢”。
某建筑公司系一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业务的微小型企业,李某为法定代表人。2025年,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连廊建设工程,并雇请张某铺设玻璃。张某在4米高处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用品不慎坠落,构成九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便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建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认真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较大分歧,若一判了之,可能会加剧矛盾,还会让双方陷入诉讼拉锯。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一方面向张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无安全防护措施仍高空作业,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则向李某指出,其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理应赔偿。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若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付全部款项,该公司将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员工生计会受到波及,原告的赔偿款也将难以兑现。为兼顾权益保障与企业发展,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商议“阶梯式分期付款”方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张某认识到在事故中自身存在的过错,同意降低索赔数额,李某也愿意以个人名义分期替某建筑公司支付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2026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赔偿款8万元。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该案的圆满化解,是安乡法院以个案小切口服务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安乡法院将持续深化涉企纠纷多元解纷机制,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劳动者在进行安全生产时,务必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切莫心存侥幸;接受劳务一方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源头预防事故的发生。
组稿:曾雨田
责编: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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