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79分钟收30块?“共享刺客”扎心了!法律:光“写了”不算“显著告知”!︱生活有说“法”·金燕之谈

何金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2026-06-30 13:23:50

美好生活有说“法”,听金燕快乐普法。

最近,上海的吴先生,扫了辆“变速”共享单车,扫上了热搜。

为啥?吴先生骑了79分钟,账单弹出来30块。他儿子同时段骑普通共享单车,才花6块5。

30块怎么算的?收费规则是这样的:工作日前30分钟收15元;周末和节假日前30分钟也是15元,超过30分钟后,每30分钟加收7.5元。

吴先生骑了79分钟:前30分钟15块,剩下49分钟按每30分钟7块5,再加15块,刚好30块。

本想省几块打车钱,结果反手被“共享刺客”精准拿捏!

今儿,咱们聊聊这个让打工人“透心凉”的话题:共享经济里的“价格刺客”!

先声明,吐槽不针对任何一家公司,主要是心疼自己的钱包!

前不久,我也被共享充电宝狠狠“刺”了一刀!各位家人有没有这经历?手机还剩5%的电,满大街找充电宝,看见柜机跟看见了亲人,“咔”一借,心里踏实了!

充了1小时1分钟,归还一看:12块。你充了61分钟,它收你两个小时的钱。

手机是救活了,心是“凉透”了!

商家两手一摊,话术来了:扫码页面,白纸黑字写了价格,你自己没看!

这话,翻译成法律术语叫“已尽告知义务”。但咱们心里都门儿清!这叫“写了,但没打算让你看清”!

知情权这事儿,不是“我写了”就完事儿,得“让你瞅得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了,消费者有知情权。法律讲究的是“显著方式”。

什么叫显著?一眼扫过去就能看见,而不是拿放大镜在那扒拉!价格藏得比藏宝图还深,字体整得跟蚊子腿似的,手机马上要黑屏,怎么仔细翻看?

你以为随手点的“同意”,其实签了份“隐身合同”。

不管是骑共享单车还是借充电宝,“同意”按钮一点,就等于签了份租赁合同!但合同里经常“夹带私货”,比如“必须归还在指定地点,指定品牌的柜机,否则持续计费”。

这在法律上叫“格式条款”。啥意思?规矩你定,我没得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说了,这种条款,商家必须拿大号字、加粗、标红提醒。

你写了,不算!我看得见,才算!不是你点的“同意”都算数,法律还得看这规矩公不公平!

踩雷怎么维权?计费页面、计费规则页面、整个扫码到下单流程,截图取证;找平台客服协商,协商不成拨打12315投诉。

不过话说回来,不是所有计时收费都玩套路。

最近,长沙、杭州等地干了件漂亮事!停车收费从“向上取整”改成了“精准计时”!你停61分钟就收61分钟的钱,再也不用为那没享用的59分钟白掏腰包!

“共享停车位”和前面两位“共享刺客”,虽然都沾“共享”二字,但主体不一样!

共享单车、充电宝是纯商业公司运营,定价策略自己说了算,怎么“精巧”怎么来!

路边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政府改规则,那叫“让利于民”!以前规则帮管理者“多收钱”,现在规则替老百姓“算细账”!

金燕之谈:别小看这几分钟的变化!法治的进步,恰恰就是从跟每一个“59分钟”较真开始的!咱享受多少服务,就花多少钱!共享经济的尽头,不该是钱包被掏空!法律可能管不住“刺客”的速度,但能管住“刺客”的套路!

文案/拍摄/剪辑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湘潭大学23级法学二班 石昕淇

湖南日报社政法工作室

省委政法委宣教处

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教处

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法律救助中心

联合出品

责编:何金燕

一审:王为薇

二审:刘文韬

三审:贺佳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