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6-06-28 22:23:16
“我们被投诉名字中‘如家’二字侵权,但不是被如家酒店,而是一名连实体店都没有的个人。”近日,河北衡水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牛姐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反映,该机构因名字中含“如家”二字,被来自江苏盐城的孙某某投诉商标侵权,对方持有第43及第44类“如家”商标,服务项目包括养老院等。
除牛姐外,河北、辽宁、河南等多地也有多家地方养老机构被孙某某投诉侵权。这些养老机构中,有的被市监部门认定不构成侵权后决定起诉投诉人;有些则和牛姐一样,称考虑到诉讼成本,选择支付对方数万元不等的商标许可授权费用。他们也质疑,对方或是在恶意利用商标索赔。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另了解到,曾有两家养老院被孙某某起诉索赔60万元和100万元,法院判决均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定涉案养老院侵权行为后果不严重,或者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6月28日,孙某某回复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称,自己投诉或起诉的多家养老机构存在侵权行为,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去沟通,是考虑到许多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容易把他们当骗子。她还表示,自己此前确实有开一家养老院公司,但因经营不善已经关闭;这些支付费用被授权使用商标的养老机构,也应视为其持有商标的经营实体。

△牛姐所在养老机构
多家民办非企养老机构因名称含“如家”被持有相应商标的个人投诉侵权,称该人并无经营实体,质疑被恶意维权“憋屈得慌”
牛姐负责的养老机构开在衡水市下的一个县城,名称是地域+“如家老年公寓”,在社交平台上注册有同名账号。官方登记资料显示,该养老机构成立于2019年,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牛姐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其老年公寓规模不大,大概四五十个床位。老年公寓就开在村子里,服务周围的高龄老人,根据服务类型收费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2026年1月许,当地市监部门联系牛姐,称有人投诉其公寓名称侵权。
据悉,这名江苏盐城的孙姓人士持有第43类及第44类“如家”商标。该投诉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显示,其于2006年申请注册,在2009年成功注册这两个商标,并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

牛姐疑惑称,开在一个村里的老年公寓,怎么影响到千里之外的养老院,况且对方并没有经营实体。她称当地市监部门认定其老年公寓侵权,在此情形下,考虑到诉讼成本,她放弃打官司,而是支付对方1万多元的商标许可授权费。
和牛姐一样,河北唐山一家县级同名老年公寓也是在今年1月许被当地市监部门告知有人投诉其名称侵权。副院长如姐(化名)告诉记者,他们2008年就已经营业,2013年正式办下手续。
如姐称,他们也想过改名字,但一方面他们申请改名的手续比较繁琐,另一方面,即使更名,投诉方仍要求他们补齐过往几年使用该商标的费用。在此情形下,他们与投诉方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对方3万元,约定未来3年可以使用相应商标。但若这3年间不改名,他们未来仍需支付对方商标许可授权费,“我们实在是憋屈得慌。”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注意到,多家机构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一。如河南平顶山一家如家托老中心在2024年也是接到侵权投诉,负责人原准备应诉,但当地相关部门希望他们尽快解决,他便支付了共5800元的两年商标许可授权费,并在此期间更换了名字。另一家位于北京密云的如家养老院则支付共2万5千元的五年授权费。
有养老院被法院认定侵权但后果不严重或无需赔偿;有养老院在当地市监部门认定不违规后决定起诉投诉人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搜索发现,此前曾有黑龙江大庆、山东平度两地共两家名称含“如家”二字的养老机构被该孙姓人士起诉侵权,并分别索赔60万元和100万元。这两家养老院在此后均更换了名字。
2019年,在大庆相关养老院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孙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养老院构成对孙某某“如家”注册商标的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孙某某及商标被许可人远在千里之外,且无使用“如家”注册商标经营任何养老的实体,在大庆没有影响。而该养老院在2010年就已注册经营至今,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依靠财政补贴奖励维持运营,未对孙某某造成任何损失,也并未因侵权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综合考虑认定,该养老院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养老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赔偿孙某某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共1.5万元。
2020年,在平度一家养老院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中,孙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也认为,该养老院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且该养老院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和较强的地域性,侵权行为后果并不严重。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养老院立即停止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如家”字样的行为,赔偿孙某某5万元经济损失,及对方合理开支共1.5万元。
近期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反映的多家养老院负责人提到,尽管这两起法院最后判决赔偿费用不高,但考虑到精力和诉讼成本,选择支付对方费用而不应诉是他们的普遍选择。
另有辽宁抚顺一家如家养老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6月上旬当地市监部门检查后认定对方的投诉是不实投诉,因该养老院自2007年使用该名称公开经营,且始终在原有经营地域,未恶意扩大类别,未攀附投诉人商标知名度、造成市场混淆等,使用行为不存在违规违法。
该负责人称,不知道孙某某是否会起诉自己,但他已经决定就孙某某不实投诉的行为起诉对方。
投诉人回应:持有商标近二十年一直深耕,“我们有经营过,更多是跟很多人合作”;其所称经营的公司人员规模为0,已注销
6月28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联系上孙某某。孙某某称,自己持有该商标近二十年,一直在使用和维护,深耕品牌,自己投诉或起诉的多家养老机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也并非如这些养老机构所称没有经营实体,“我们有经营过,但是后来经营不善关掉了。我们更多是跟很多人合作。”
孙某某称自己经营过的公司即为上述判决书中均提到的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100万元,参保人数和人员规模均为0人,经营范围为养老院、疗养院管理服务。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并于2021年已注销。

而2019年涉及大庆相关养老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孙某某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0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孙某某及被许可人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至该案诉讼时均未实际开办养老院等具有养老功能的经营实体,但于2016年在助残等事务上使用过“如家养老”。
孙某某提到,如今,他们已有十多家养老机构进行合作,将商标授予其使用。在法律上,上述支付了费用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养老机构,都算是使用该商标的经营实体。
孙某某解释,自己之所以会通过市监部门去联系投诉,是因为很多时候他们联系这些养老机构,告诉他们未经授权不能使用时,“一般不理我们,说我们是骗子,都不懂得商标法,对我们很不客气。”他们便提交证据给当地市监部门,“市监部门有这个义务,维护本地企业的商标权利。如果企业有侵权行为,也有这个义务去进行教育和批评,若拒不整改,还可以进行处罚。”
孙某某称,很多有足够认知的院长,能讲通,会立即适当做出一些赔偿;他们也会立马撤掉投诉,不影响这些养老机构对外经营,“我们跟很多院长关系都很好的,有一些说比较困难的,我们要求赔偿的也不多。现在侵权的力度大在哪里呢?以前它是地方上经营,但现在它在线上有宣传,那就涉及全国铺天盖地的范围了。”
孙某某还称,有些养老机构实在太犟,那他们也会放弃,选择走法律诉讼程序。如青岛平度那家,他们原本是愿意授权对方使用商标的,但对方起诉后,他们也不会同意对方再用了。
孙某某最后表示,自己年纪已经比较大了,像这些都是公司的法务团队在做,自己已经没怎么管了。
律师:争议核心并非权利人有无维权资格,而是维权行为是否演变为依靠诉讼、投诉形成的成本压力来牟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表示,判定商标侵权,并非单纯看使用的名称。要看第一,是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标识。本案中的养老机构,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 43 类属于高度近似乃至同一服务领域。
第二,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就是普通消费者是否会认为该养老机构与 “如家” 品牌存在合作、授权等关联关系。
第三,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若将 “如家” 字样用于门店招牌、宣传推广及日常经营活动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同时也存在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一是使用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依法享有在先权利;二是仅作为通用词汇、地名进行描述性合理使用;三是未突出使用相关字样,仅作为工商登记名称的普通组成部分;四是经营范围小、使用模式固定,客观上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且涉案商标本身知名度较低,不具备品牌指向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使用历史、经营地域、是否刻意攀附他人商誉等因素综合裁判。
刘凯指出,从法律层面来讲,商标属于合法登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起投诉、提起诉讼本身并不违法。但目前这类维权模式确实存在明显争议,被投诉主体大多是小微养老机构,前往异地应诉、聘请律师的综合成本,远高于双方协商和解的费用;加之即便权利人胜诉,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普遍不高,多数经营主体最终会选择付费和解。
该模式的争议核心,并非权利人有无维权资格,而是维权行为是否偏离了保护商标正常使用的初衷,演变为依靠诉讼、投诉形成的成本压力来牟利。
对于孙某某称上述支付了商标许可费用的养老机构也算其持有商标的经营实体,刘凯指出,该说法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机构是事前签订正规商标许可合同、正常支付许可费用、开展常态化合作,那么双方属于合法的商标许可经营关系。
但如果是在被投诉、涉诉之后,当事人才临时缴费获取授权,这种行为本质属于纠纷解决型许可,并非市场常态下的商标许可合作,不能等同于正常的商标经营实体。
单纯批量投诉、批量维权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存在明确的法律边界。若集中针对小微弱势主体批量索赔,自身无真实经营使用商标的意图,纯粹以索赔获利作为主要目的,就可能违反《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
刘凯称,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并未一刀切禁止正常的批量维权行为,但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实际使用义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再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规制,从多维度压缩了将商标当作诉讼工具、借机套利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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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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