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偷带激光笔进校园致同学眼睛伤残,法院:肇事学生和学校均要担责

  三湘都市报   2026-06-25 17:30:2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周倩 谭盈

14岁初中生小宇私自将激光笔带入校园,在教室把玩时导致同学眼睛受伤,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受伤学生家属把学校及小宇起诉到法院索赔。

6月25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案例,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宇承担六成责任,学校承担四成责任,受伤学生获赔23.9万余元。

初中生携带激光笔进校园致同学受伤

2024年12月3日,某校初中学生小宇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将“三无”激光笔带入校园。当天上课时,小宇在教室里违规把玩激光笔时,致同学李某左眼睛受伤。经鉴定,李某左眼视力盲目3级,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23.9万余元。事发后,小宇的母亲垫付了2600元。

小宇家属此前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该校参保了校方责任险,两份保单均在有效期内。因多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家人将小宇及其母亲、学校,以及双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索赔。

法院查明,该校作为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教育机构,未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排查管控机制,对学生携带违禁危险物品入校的行为未尽到及时排查、收缴义务,对课堂教学期间学生把玩危险物品的违规行为未尽到及时发现、制止的管理职责,在学生受伤后未履行及时将学生送医的救助职责,在学生安全教育、校园安全管理上亦存在明显疏漏。

受伤学生获赔2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宇明知激光笔属于学校明令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仍擅自带入校园,在课堂教学期间违规把玩,直接造成原告左眼伤残的严重损害,是案涉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宇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救助职责的过错行为,是案涉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定由小宇承担60%的侵权责任,学校承担40%的侵权责任。

结合涉案保险赔付规则及前期垫付情况,法院最终核定各方赔付金额: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小宇母亲赔付3.9万余元,其监护人责任险承保公司赔付10.2万余元;涉事学校赔付1.2万余元,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赔付8.3万余元。李某共计获赔23.9万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不当使用危险物品引发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类物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制定规范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常态化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履行监护职责,不购买大功率激光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平台及商铺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大功率激光产品,规范商品标识,斩断违规产品流向校园的链条。

(文中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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