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双向奔赴” 让租赁双方友好“分手”

    2026-06-24 16:20:4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津津 刘晓枫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有效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出租人与承租人友好“分手”,既让承租人甩掉了包袱,也让出租人的财产能再次顺利进入市场,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助力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

一次破冰 缓解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

201911日,出租人甲公司与承租人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每年房租5万元。合同初期,双方相处融洽,合同后期,因房屋质量导致漏水问题,双方沟通未果,产生矛盾。20261月,出租人甲公司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尚欠租金及违约金、房屋占用费等共计354395元。

“我方要求申请追加实际承租人陈某为本案被告”,甲公司代理人说道。

“我要提出反诉,要求对方给我的装修添附及我支付的房屋维修费给个说法”,曾某同样据理力争,关系一度跌入冰点。

承办人决定以现场勘验的情况为切入口,提醒双方案涉房屋已经荒废了将近两年,室内灰尘密布,一片狼藉,室外的小型停车区域杂草丛生,一片荒芜,但室内的装修及室外的墙画上隐约可见曾经的繁荣。经过思考,曾某表示若是后续还能以较低租金续租一段时间,其可以将添附一并赠与给甲公司,甲公司表示续租需按照公司规定及流程公开招租,现阶段不能给予曾某承诺,但双方可以为此努力。基于双方互利共赢的初心,遂引导双方逐步解决分歧,确定了先解决眼前的矛盾再追求长远共赢的目标,故此,甲公司同意暂时撤回追加被告的申请,曾某也同意暂时不提起反诉。

二次突破 坦诚沟通重新建立信任

在第一次沟通后,甲公司按约对房屋后续的租赁事宜进行了评估,大致确定了后续租赁的基调,调解逐渐步入正轨。

曾某向法院提供了房屋维修费用的初步证据,包括支付凭证、收据及部分维修作业时拍摄的照片,甲公司认为其未聘请专业的装修公司开展修缮工作,前述证据不符合要求。承办人提醒甲公司应正视房屋房龄高达三十年以上、下雨天漏水的现状,合理合法地尽到出租人应尽的法定维修义务,后甲公司同意认可70%的维修费用。

对于租赁期满后曾某占用期间的占用费,曾某表示自己实际使用至2024年上半年,对此曾某应提供相关证据。至此,双方的调解框架基本敲定。

三次握手 签订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在前两轮的沟通基础上,曾某提交了搬迁公告、隔壁经营者的证明等,甲公司查看后也同意收取调占用费至20246月,并同意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调低占用费的标准。

承办人分别与双方沟通调解协议的细节,说服甲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请,确定曾某同意向甲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及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甲公司承担部分曾某自行维修房屋产生的维修费用。最终,双方达成了曾某向甲公司支付租金56000元及腾退房屋的调解协议。曾某足额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并将房屋钥匙交还给甲公司。协议签订当天,双方对法院倾心调解、司法为民的行为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随着该案成功调解,甲公司将于15日内启动下一轮公开招租,曾某也将积极报名参与,以期双方能继续合作。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津市市人民法院践行“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写照。下一步,津市市人民法院将持续以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护航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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